駕駛人 (或行為人) 娃 名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注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項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年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案 處所 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月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元) 元)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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