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意事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行為人地址 車先行。』 重點一:無號誌交叉路口 舉發違反道路交建管理事件通知車 ①大收款] 重點二:不依標誌、標線: 0699579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姨」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別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箱 道路交通管理 2.本單紐約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實日期、處所, 違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 處罰條例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實者,進行我 決之。 本條例違反律 4. 應到案期限术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 20日內向成面 中華民國 違規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 日前 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 事實 應到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處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能(即應到案處所)告知市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物理者,依所 條第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分局 同仁攔停舉發時,請務必全程開啟微 刑 型攝影機蒐證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長君彥 1 喷第15 款 辦公室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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