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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意事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行為人地址
車先行。』
重點一:無號誌交叉路口
舉發違反道路交建管理事件通知車
①大收款]
重點二:不依標誌、標線: 0699579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姨」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別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箱
道路交通管理
2.本單紐約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實日期、處所, 違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
處罰條例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實者,進行我
決之。
本條例違反律
4. 應到案期限术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
20日內向成面
中華民國
違規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
日前 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
事實
應到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處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能(即應到案處所)告知市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物理者,依所
條第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分局
同仁攔停舉發時,請務必全程開啟微

型攝影機蒐證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長君彥
1 喷第15 款
辦公室

出自影片截圖,相關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pfbid021ALRaMaubMzxcfMUceRfjkpDjAAEaUvDq69RE2w94hQus56kt2oyEZtWKvKfoztml&id=100064440233551 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78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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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個月前
  •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娃 名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注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項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年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案 處所 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月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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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大家!高速公路路肩開放是一個大陷 阱,因為速限改為60公里了,與主線道的 限速差很多,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限速 110,跟平常一樣開到111,被開了一張五 千塊的罰單,天啊!是我收過最貴的紅 單,可能我的資訊太慢了,限速改了60公 里,竟然不知道,但我想收到這種罰單的 人應該很多,因為我還沒看到有人開這麼 慢! !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4116623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高原路370巷181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宣被通知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0906054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人(執)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09 年04月03日15時36分 |違規地點 國道三號北上65.6公里 |應到案日 注 年月日 種類(深藍 女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代保管 物件無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2.本草地勾起了颁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感到業日期,或 斯·持本通和草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共中建现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業,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草記載之應 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16: 02-89786101 保 (通知聯) 國道警交字第 ZFB200994 車主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速限6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1公 事實 違反 法條處罰條例 應列 48新北市政 案慮府交通事件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5000元) 號
    3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V 進入桃園機場航廈之前,請務必減速慢 行(12000元罰款真的非常昂貴) RCX-5015 頁 SWARNA 傳家轉藝術庫 橫板和代 acasamES 駛人 或行為人 名 須至感到業處所 ** 被通知人代是有對象了 汽車駕駛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别 RCX-5015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ORD 那 女 年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際交玻通知人收執) 地址 日 193km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夏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双休 惠日之次並代之。 5⁰ km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6 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精通:港人找灣後,若不願離發事實者,仍得於樂的單位 新版30日内向處罰機場陳述。 民國 112 09 月12 日填單 (通知聯〕航警交字第 租賃小客車 名 牌號碼 主地址 333 桃園市龜山區長慶一街45巷46號 現時間 112 年 09月09日 11時40分 現地點 桃園機場航站北路第一航廈前 案日期 112 年 05 日前 1.本草燒勒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技、友與天然化工 舉發 機構維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擬撤納方式向代收機 摘組納罰級。 違反第 違規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 事實 未發線向地「燒王為到案處所核裁決」者,按級為創業日期 法條 第 處所,持本通知單到實號後我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感到 突以進行裁決之。 3、相遇和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案 應到案日期線檢附相關證據及友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啟明處所 A歸責人,逾期未依規 代保管 物件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 1 02 條 項 條 項 RADIATE (本單不得郵繳 58桃園市政 TEL: 03 3982175 請沿虛線先排再做 保 有出示 檢 UHFA26024 道路交通管 款(期限内 納處新台幣 12000 款(期限內 收納處新台幣 填單人 職名章 名到案聽候裁決) 事件裁決處 舉發員警:潘黃松國 號
    9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開車模奶 罰7500元 駕駛人遵行舉發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舉 汽車所有人 車主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裕隆 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年月日 地址 自用小客車 台九線159.4K處(台灣水泥) F20781245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誼同繳納 02月 01 日 12時49分違規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101年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 第40條 01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03月19日前舉發 車主姓名 B 101 02 1500) 6000)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個月前
  • 闖紅燈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期限內)~27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小型車2700元(期限內)~40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大型車3600元(期限內)~5400(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上述均記違規點數三點。 無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 處6000元(期限內)~9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駕駛小型車者 處8400元(期限內)~12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除禁駛外,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08年起違規記點制度大變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違規記點制度,原以警方當場攔停舉發違規才記點,自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所以逕行舉發之案件若非車主本人違規,請車主向違規裁罰機關(直轄市向各裁決中心,其餘向各區監理所之裁罰單位)辦理歸責手續,否則點數將歸車主所有,6個月記滿6點,車主駕駛執照需送繳各違規裁罰機關吊扣1個月,若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送裁決單位執行吊扣或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違反63條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應受記點時,換句話說,1年內記滿13點,均吊銷其駕駛執照。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