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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這次白藍的國會提案
到底侵害了人民什麼權益嗎?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
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 47、48、59-5條,對象
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就是一般人民、企業、
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 公司、團體。也就是
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
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針對一般老百姓
第四十八條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
立委能直接對人民罰錢
次數無上限
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 還不用經法院判決!
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
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
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
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之五
侵害人民財產
人民必須自己
跑台北提行政訴訟
自力救濟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關
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三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認定「虛偽陳述」?
只要由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就成立了!!”
0
令人心生恐懼
這就是 戒嚴法、白色恐怖 的開端!
只要是立法院多數,就可以決定你的生死!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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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第45~53條是針對“調閱文件和詢問”相關的調查權;第47條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若遭第48條處以罰鍰後,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還是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並判決人民勝訴前,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恐已遭受立法院多數的嚴重迫害

    出處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第47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37#footnote-14

    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2 年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