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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你知道這次白藍的國會提案
到底侵害了人民什麼權益嗎?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
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 47、48、59-5條,對象
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就是一般人民、企業、
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 公司、團體。也就是
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
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針對一般老百姓
第四十八條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
立委能直接對人民罰錢
次數無上限
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 還不用經法院判決!
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
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
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
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之五
侵害人民財產
人民必須自己
跑台北提行政訴訟
自力救濟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關
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三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認定「虛偽陳述」?
只要由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就成立了!!”
0
令人心生恐懼
這就是 戒嚴法、白色恐怖 的開端!
只要是立法院多數,就可以決定你的生死!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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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第45~53條是針對“調閱文件和詢問”相關的調查權;第47條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若遭第48條處以罰鍰後,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還是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並判決人民勝訴前,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恐已遭受立法院多數的嚴重迫害

    出處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第47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37#footnote-14

    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2 年前
    10
  • Lopi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不同意見

    【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2 年前
    02(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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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是真的「免費」?還是更「昂貴」? 某現職人員協會及其相關團體,提供所謂「免費」的訴願,訴訟狀範例作法,除可能造成更大損害之外,還隱瞞未告知大家的是:並不是真的「免費」。 因為,到了駁回訴願,而要提行政訴訟起訴的時候,就會给不熟悉訴訟程序的退休老人家帶來困擾。 首先,起訴是要「按件徵收」普通訴訟程序一審的裁判費4000元,未於遞狀時繳納,法院會先行裁定,命期間內補正,逾期未繳者,會因起訴程序不合法遭駁回。 其次,如需上訴到二審,裁判費是6000元,且依規定必須委託律師代理,依律師公會收費標準,每審次約為6萬元至10萬元。未於遞狀時繳納,或未委任律師,法院會先行裁定,命期間內補正,逾期未繳或未委任者,則會因起訴程序不合法遭駁回,敗訴定讞。 此時,不僅無法申請釋憲,更無法申請再審求償,只能黯然接受每年25至50萬元被刼掠的損失,而累計20年,30年呢?更是天文數字! 看似「免費」,隱藏的真相是: 實際要付出更「昂貴」的代價。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 煌(法朗哥博士)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防檢局107.11.30. 12:30發佈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 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最高裁罰100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今(30)日表示,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散,已擴及20省/市/區,達81案例,顯示疫情嚴峻,傳播至我國的風險劇增。由於旅客違規自中國大陸等疫區攜帶肉類產品入境,引入非洲豬瘟的風險極高,為達嚇阻目的,防檢局研修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規定,提高旅客違規攜帶疫區肉品入境未申報之罰鍰金額,以遏止旅客僥倖心態。修正草案經11月28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修正罰鍰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生嚇阻之效。該修正草案今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續經總統公布即生效施行。防檢局將依旅客攜帶肉品種類及其來源國別之風險高低,訂定裁罰基準,俾為統一執法之標準。   防檢局說,針對旅客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之案件,自9月1日至11月25日止計裁罰265件,其中來自中國大陸160件,越南73件最多。防檢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持續強化各項宣導力道,以影片、圖卡及各類文宣資料,透過電視、廣播、跑馬燈及社群媒體,向一般民眾、出入境旅客、農民及新住民等不同社群宣導配合政府各項防檢疫措施,以圍堵疫情入侵。防檢局最後呼籲,旅客切勿違規攜帶肉類產品入境,違規裁罰已提高至100萬元,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國民黨稱學習美國藐視國會罪的 四大謬誤 1.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台灣可以生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 因此只能透過聽證會邀請官員參加, 並且答覆國會議員的詢問。 台灣則是半總統制的國家,具內閣制精神, 立法委員可以質詢官員,不需要另外召開聽證會。 2.美國「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概念發展 3 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所以聽證會形式像 在法庭上,必須宣誓誠實回答議員的質詢,否則 就是比照偽證罪的概念來處理。 換句話說,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的概念 為核心來發展。 台灣立委本來就有質詢官員的權利了, 無需畫蛇添足。 3.美國「藐視國會」須經司法單位調查判定藍白的法案只要立院決議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不是國會說了算,而是國會 提出之後,必須經過司法單位的調查,並經由 大陪審團的共同參與,經過司法確認之後才能判定。 藍白的藐視國會法案,是只要經過立法院決議, 無需經過司法部門的確認,說你有罪就有罪。 4.惡質擴權國會權力 根據藍白的法案,包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及社會 有關係人士,都必須配合立法院的調查。 不配合調查,或被認定為態度不佳,那就犯了藐視國會罪。 藐視國會罪可處以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連續開發至 立法院滿意為止。 換句話說,從行政官員,部隊軍人(如海鯤號的艦長)、 到上市櫃公司的老闆,都必須面對立法院的調查。 台中市議員 周永鴻
    2 人回報2 則回應2 年前
  • 賴清德總統就職至今尚未滿月,朝野早已烽火連天。行政院昨天將國會改革法案冠上「7大罪名」,包含民進黨認同的項目在內全數覆議,為反對而反對,除了加劇朝野緊張,行政院如太上院般的全數否定立院的法案,毫無掩飾的行政霸權,賴政府未來四年執政,還能如他在520就職演說所稱,「團結力量大,繼續壯大國家」? 國會改革法案歷經4天院會表決,在綠營策動的內外夾擊下完成立法,行政院昨天無意外的提出覆議,並列出7大理由,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院可以針對立院立法過程指手畫腳,甚至定義哪些立委要行使的職權屬於違憲,作為提出覆議的理由。可是在這次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中,第一點就指立院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很明顯仍停留在過去8年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思維,把立法院當政院立法局,毫不掩飾的干預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爭議,這才是有違院際分際。 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就算在現行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也明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院這次修改僅將國情報告改為定時舉行,且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卻被政院代替大法官扣上違憲的大帽子,掩飾讓賴總統面對民意的窒礙難行。 行政院也指,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這次修法設計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若真的監察院的職權遭到侵害,監院大可以照「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哪用的著行政院越俎代庖,拿來當成覆議的理由。 在民進黨發動青鳥行動將國會改革醜化成「國會擴權」後,政院提出的覆議卻明顯逾越院際分際,干預立法、司法、監察三院的憲政權力,政院恐怕才真的是赤裸裸毀顯亂政的「行政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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