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4.02.05 §21 - 現行條文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4&lno=21&ldate=2005020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