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7(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