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54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