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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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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77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與吊牌,為道交條例第43條的內容,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透過立法院法律系統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1120630為正確的施行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內容僅有下修嚴重超速的定義與調高罰鍰,並非新規定,請參閱修法前法規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道交條例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交條例沿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40012

    立法院法律系統,道交條例立法歷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000005000000^02017112041400^00000000000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交條例修法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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