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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 「嚴重超速」標準下修 超速40公里最重罰2萬4 #LINE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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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陳文瑞表示,鑑於車禍意外多與超速有關,草案也將「嚴重超速」的定義下修,由超過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下修為超過四十公里。例如高速公路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現行時速超過一百七十公里才算「嚴重超速」,但修法後若超過一百五十公里就是「嚴重超速」,可開罰六千元到二萬四千元。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37181
    超速40公里可罰2.4萬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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