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1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第 二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