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查看文章頁面 >
@FFen Liew @fitch
在職人員不是針對行政處分進行訴訟,針對法律條文是否涉及違憲一事進行訴訟:
1.改革原因不存在:國家財政不困難、政府精算數據不實
2.改革者罔顧雇主責任:改革中未見雇主65%責任及基金管理不當之責
3.改革幅度不符比例原則,多繳6%以上、少領30%以上,延後退(平均餘命多繳並少領8~10年)
4.一次補償金是財產期使權,被片面剝奪
5.公保是職業保險金,即使以年金方式發放,不應納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設限
6.改革未兼顧個人生存尊嚴所需以及未來物價波動。
7.離婚配偶不當分配。
8.工作條件(薪資、退休金、撫卹金)是因個別工作權而存在,改革卻將夫妻同為公務員,而停領撫卹金,這是另類的財產剝奪,因為撫卹金並不是政府片面給予的福利金,是因應工作條件存在。
9.限制退休後的工作權
10.惡法將造成軍公教體制崩解,政府招募不到人才,危及國家安全與發展。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家庭主婦(夫)的家務勞動,本應予以合理評價,已領取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本來就應該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縱使是尚未達領取程度之退休金,將來條件成就時亦應按各個婚齡占全部工作年數之比例予合理分配。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085851
    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 考驗真平權
    8 年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