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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一項甫上路的法案卻嚇壞了家長。根據《每日線》報導,2017年元旦開始,警察不得逮捕18歲以下從事賣淫活動的兒少。此法案引起部份州議員的反彈,並表示:「政府是把我們的孩子當成童妓看待嗎?」
加州州長布朗(Jerry Brown)去年9月簽署法案1322(SB 1322),該法案阻止執法警察的逮捕18以下的兒少從事(或意圖)賣淫行為,若孩童未受到暴力脅迫危及安全及健康,警方只能將他們「暫時拘留」。1322法案意味將來青少年出於「自願」以性換取金錢,不必擔心被逮捕或起訴。
本則回應
徐湘芸
標記此篇為:
⚠️️ 不在查證範圍
理由
其實這樣的消息是誤會了這條法律啦,有了這條法律以後,
「強迫青少年去賣淫的人」>> 有罪!「與青少年性交易的人」>> 有罪!
但「未成年性工作者」是被需求方和賣方強迫(或誘導)做這件事,有錯!需要保護管束!
這篇寫得很清楚哦!
*美國加州通過第1322號州法(SB-1322),將性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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