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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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東西 過於簡化的東西 就不要再傳了

請仔細去看法條 到底條文說甚麼 規範甚麼
再來選擇你要支持誰這才是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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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調查權侵犯司法人權】
⚠️對於回答不滿意,就可以「藐視國會」罰錢、抓去關三年!
>>> 這是錯誤的

官員反質詢會被制止警告無效、經過在場委員連署可送懲戒
回答虛偽陳述(說謊) 才會被追訴刑事責任
這個叫做"聽證調查制度" 代表在國會回答要據實以報
如有隱匿不實(說話)被查出 有刑事責任 合情合理

⚠️司法和監察調查到一半的案子,立法院可以要求五天內給他們一份副本
>>> 五天合不合理不定論,但這是有但書的 不是甚麼東西都可以調 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就不行

⚠️未經司法機關同意搜索
>>> 錯誤 根本沒有這條 去翻法條看一下根本沒有這東西

【跳過協商直接二讀】
>>> 藐視國會 這個法案4月就提出了 沒有共識 進入黨團協商
5月才交由院會審理 5/17號也是在逐條審查

所以哪來的跳過協商?
只是因為民進黨認為有異議反對但又是少數 所以流程繼續
多數決議才是民主精神 而且藐視國會禁止在國會說謊到底哪裡不合理? 歐美日本都採用這個形式

美國議員 史密斯 : 向賴清德發出的就任祝賀中提到,「賴清德總統需要優先克服的其中一個挑戰就是民進黨激進份子在立法院的破壞。民進黨核心成員反對增強監督制衡的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自己也曾經支持過這些法案。這些法案是一個成熟且繁榮的民主的表徵。」

本則回應

  • E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以調查權侵犯司法人權】
    ⚠️對於回答不滿意,就可以「藐視國會」罰錢、抓去關三年!
    - 事實:這是有可能的。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25條之2,其中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並沒有寫出具體是什麼,表示如果立委“對於回答不滿意”,也可以利用表決決定是否屬於“藐視國會行為”。當法條出現

    出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25條之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7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來源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來源二:葛如鈞立委放上區塊鏈的5/17藍白再修正動議版本 https://iiil.io/izDk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4/6/6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85

    紀路台灣- 2024 年「立法委員修法為自己擴大權力」時間軸
    https://tbotaiwan.com/timeline-no-discussion-not-democracy-2024/

    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https://tactp.com/03_news-detail.php?mid=37

    中央社 2024/5/22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20013.aspx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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