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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要投「不同意」?
投票主文對於「十八歲投票權」其實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民進黨政府在推此案時只含糊稱「投票權」,所以絕絕絕大多數人不知道還包括有「被選舉權」。世界各國的選舉制度有大多數國家把選舉權年齡訂在18歲,可是被選舉權年齡非常非常少國家會低於20歲的(我國目前選舉權是20歲以上,被選舉權是23歲,有很多國家是25歲)。但是政府的宣傳都說我國是極少數國家18歲「無投票權」的民主國家,明明是故意誤導成只談「選舉權」。因此,無論您在理念上是否同意18歲可以有「被選舉權」,此案必須投「不同意」,以表示對政府欺騙手法的不滿!

本則回應

  • murmur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此次的修憲案是將選舉行使權調降至18歲,其中對於「被選舉權」的年齡門檻,除總統副總統憲法另有規定外,後續各公職參選年齡門檻,若複決案通過,仍需由立院依憲法原旨精神配套修法。
    可參閱本案選舉公報上的行政院意見書第四點「本件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通過與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不同意見

    TFC 事實查核報告#2037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8447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
    https://post.cec.gov.tw/central/cms/bulletin/37768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
    https://www.cec.gov.tw/article/content/?id=M0031&target=/article/A0135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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