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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在警方公告遺失物招領後,6個月若無人認領,可由拾得人取得;若失主前來領取,依民法805條規定,拾得人最高可請求該遺失物價值的10分之1做為報酬」。

如果今天撿到的東西在價值五百元以下,非證件、信用卡、記名票證,或是悠遊卡等,其實可以不用送到警察局,保管一個月後就能取得所有權,能夠拿去做善事。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876181

本則回應

  • uienwt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無論是路邊拾獲或在不知情狀況下於網路獲得錢財物品,都應當作是他人遺失物,立即交給警方,不要認為是他人不要的東西,以免日後失主主張是遺失物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17550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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