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查看文章頁面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本則回應

  • Asdfgh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處

    民眾搭乘計程車應在安全地點上下車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併排臨停等8項交通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 新制6/30上路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6280052.aspx
    5 個月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