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現有回應

  • Asdfgh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處

    民眾搭乘計程車應在安全地點上下車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併排臨停等8項交通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 新制6/30上路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6280052.aspx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1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澄清網路謠傳消息─高速公路行車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超過者一律舉發? 發布日期:2016/06/21 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二、 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速限100只能開105速限110只能開115,純屬網路誤傳,請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1;;33[m駛人行道等。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在名單內。
    2 人回報2 則回應4 年前
  • ! 交通部 2023.12.15 交通違規記點 微調作法 STOP 紅線臨停 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會記點(除非併排停車或停在消防栓前)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 ‧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不會記點 併排或消防栓5公尺 ‧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會記點
    6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交通部 2023.12.15 交通違規記點 全微調作法2 紅線臨停 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會記點(除非併排停車或停在消防栓前)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 併排或消防栓5公尺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沒有妨礙通行 勸導不舉發 上下客貨違規臨停確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無法用勸導處理時會記點 不會記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林銘仁提醒您: 經本人要求,新北市目前已建立交通違規簡訊服務,被人檢舉違規或被測速照相舉發,會立即發送簡訊通知車主登錄的手機號碼,善意提醒車主已違規,避免遭重複舉發,改善停車秩序、防制交通危害。 若希望被立即通知,請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簡訊服務網站: https://trafficsms.ntpd.gov.tw/NewTaipeiSMSWeb/application.aspx ,登錄你的資料,即可接收違規通知簡訊。為避免愛車遭重複檢舉,歡迎大家踴躍登錄。 要有登錄資料,才會收到通知喔! 新北市議員 林銘仁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所有車輛不歸責實際駕駛人,記「該汽車」違規1次,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5.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 111/10/18 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還需上道安講習3小時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省道及快速道路區間測速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10. 超速-記1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速或低於速限-記1點 行駛中使用手機記1點、●併排停車-記1點 在車站、學校、市場、消防栓之前停車記1點 交叉口路、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記1點 臨時停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不依規定開車門因而肇事記1點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5.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111/10/18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 嚴重超速40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5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