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3-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02&flno=3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四、供應保健醫療。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