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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就在剛剛,國會擴權惡法三讀通過。

上百位專家學者連署反對,還有台灣人民的怒吼下,藍白兩黨強行通過擴權、濫權的惡法。

荒謬的是,到現在都三讀了,完整的條文在立法院網站上看不到,國眾立委也都是斷章取義來欺瞞人民。

這部惡法通過後:

⚠️ 任何人都可能被迫交出隱私
⚠️ 不配合調查,將被處1-10萬元罰緩,罰到你交出立委要的資料為止
⚠️ 官員不可反質詢、不可不出席、不可藐視國會
⚠️ 被叫去問話,經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
⚠️ 官員、人民出席聽證如果選擇沈默,得處1-10萬元罰鍰
⚠️ 本法對立委保密義務無設計任何罰則

接下來,藍白還要聯手繼續推動刑法「藐視國會罪」。這部法若通過,公務員隨時都可能在極不明確的法律規範下,被認為藐視國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場戰役還沒結束,我們繼續在場內,與場外的大家一起努力。

本則回應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可疑訊息敘述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

    出處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反對法案法界人士聯合聲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六、【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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