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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次長早,首先要請教一下,請問你今天早上吃什麼?
為什麼不回答?是在藐視國會嗎?
謝謝委員垂詢,我想私人的事務應該不需要在公眾表達
現在是在反質詢嗎?為什麼可以否決我的提問呢?
那個我們尊重大院的權責,但是相關的事情應該有一些區隔啦
所以你早上是吃三明治還是吃漢堡?
我早上吃三明治
你確定嗎?有沒有講錯?
有沒有虛偽陳述?
三明治還在我辦公桌上
那就是還沒吃嘛,那你還沒吃,你說你吃了,那你就是虛偽陳述
虛偽陳述照國民黨跟民眾黨的版本
如果禮拜五他們刑法修過了,不好意思你要關一年
你會因為你沒有正確的答出你的早餐吃什麼而被關一年
所以我要講的就是
昨天其實在院會我們通過這25條照國民黨跟民眾黨通過的這個版本
沒有反質詢的定義
也沒有所謂藐視國會的定義
就這樣貿然通過的版本,沒有任何實質審查
會有多恐怖,會讓我們的官員陳日就這樣在恐慌當中,他不知道該怎麼答
他連早餐要吃三明治還是漢堡都沒有辦法回答
這就是我們現在通過如此荒謬的法律
所以希望藉這個機會讓大家知道
不好意思次長第一天來就嚇到你
讓你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但是因為昨天我們在國會發生了這樣非常荒謬的一個法律的通過
現在已經二讀了
所以我必須要讓大家知道
我們現在進行的這個藐視國會罪
是多麼多麼荒唐的一件事情
依照剛剛如果
這樣子他藐視國會
我們在場有五位委員連署
送院會決議就可以通過
你就要被送辦了
你要嘛就是罰個二十萬
而且還罰十萬然後可以連次處罰
如果你剛剛連續答錯
從三明治到咖啡到漢堡
如果你每一個都覺得你答錯
不好意思我是可以連續處罰你的喔
所以這就是這個昨天通過的這個法律的事情

本則回應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可疑訊息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國會改革法案部份不符下列條件,詳資料佐證):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

    出處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反對法案法界人士聯合聲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六、【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2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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