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2 則回應1 個月前
好,次長早,首先要請教一下,請問你今天早上吃什麼?
為什麼不回答?是在藐視國會嗎?
謝謝委員垂詢,我想私人的事務應該不需要在公眾表達
現在是在反質詢嗎?為什麼可以否決我的提問呢?
那個我們尊重大院的權責,但是相關的事情應該有一些區隔啦
所以你早上是吃三明治還是吃漢堡?
我早上吃三明治
你確定嗎?有沒有講錯?
有沒有虛偽陳述?
三明治還在我辦公桌上
那就是還沒吃嘛,那你還沒吃,你說你吃了,那你就是虛偽陳述
虛偽陳述照國民黨跟民眾黨的版本
如果禮拜五他們刑法修過了,不好意思你要關一年
你會因為你沒有正確的答出你的早餐吃什麼而被關一年
所以我要講的就是
昨天其實在院會我們通過這25條照國民黨跟民眾黨通過的這個版本
沒有反質詢的定義
也沒有所謂藐視國會的定義
就這樣貿然通過的版本,沒有任何實質審查
會有多恐怖,會讓我們的官員陳日就這樣在恐慌當中,他不知道該怎麼答
他連早餐要吃三明治還是漢堡都沒有辦法回答
這就是我們現在通過如此荒謬的法律
所以希望藉這個機會讓大家知道
不好意思次長第一天來就嚇到你
讓你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但是因為昨天我們在國會發生了這樣非常荒謬的一個法律的通過
現在已經二讀了
所以我必須要讓大家知道
我們現在進行的這個藐視國會罪
是多麼多麼荒唐的一件事情
依照剛剛如果
這樣子他藐視國會
我們在場有五位委員連署
送院會決議就可以通過
你就要被送辦了
你要嘛就是罰個二十萬
而且還罰十萬然後可以連次處罰
如果你剛剛連續答錯
從三明治到咖啡到漢堡
如果你每一個都覺得你答錯
不好意思我是可以連續處罰你的喔
所以這就是這個昨天通過的這個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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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X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可疑訊息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國會改革法案部份不符下列條件,詳資料佐證):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

    出處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反對法案法界人士聯合聲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六、【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21 天前
    00
  • Lopi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不同意見

    【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2】國民黨臉書答辯
    -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KCtpikuLyrpVhCY
    21 天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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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有提了一個立法院職權刑事法的修正案 就請對國會說實話 他只要在那邊做木頭人 只要被你罵幾句事後什麼都沒有發生 這個質詢並沒有辦法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他如果隱匿我們也可以是針對這個失職 我們可以要求他要負責任 他如果說謊 那更有在國會這個殿堂上 為不實的責任 他如果說謊 那更有在國會這個殿堂上 為不實的證詞或虛偽的證據 要負刑法上的責任 關於刑事人士團體權的部分 還有一個問題是 民眾黨團的提案 對於證詞方面 如果有虛偽不實之陳述 要罰以50到500萬罰款 這部分恐怕也有問題 因為我們這個人事同意權的對象 基本上他是應政府的邀請進來政府 他基本上大概都是社會上 學有專業的精英 那麼動輒對我們的精英人才 要施以刑法的對待 這恐怕會嚴重影響人才進入政府的意願 這對國家也是很不利 所謂的調閱權 我們要能夠調閱文件 我們立法院如果再不做就是立法怠惰 大法官也解釋了 法院都有了 應該要公布 所有反對強化我們立法院調查權 的一些立委 讓社會知道 為什麼你把我們自我閹割掉 白河以為他們過半可以毀陷亂政 這是我們第一個要進行警告 可是你把他目前扣打死的時候 就所謂他們的藐視國會罪 國會也變成一個大怪獸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 我們的立法院在立法權 在預算權我們獨缺了一個調查權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我們的立法院就變缺了牙的牢 調查權本來就應該是立法院的權責 調查權編到監察院去 本來就是我國體制上的混亂 實施調查權會用到的聽證的制度 應該要建立 民主進步黨反對在野黨提出來的 違憲擴權的修法 我們反對藍白提出的超越憲法的修法 請馬英九注意 立法院所有執行 所有報告 總執行還是委員會 都是即問即答 馬英九應該很誠懇的面對這個問題 要以尊重國會的態度 我們要求馬總統應該 我們希望他能夠放下先人的手裡 勇敢面對所有的問題 能夠即問即答 總統來做國民報告即問即答 從來就是立法院上政治攻防的議題 從來就是政治攻防 大家知道 做不到沒有修憲做不到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版本 要取代司法院 取代監察院的憲政怪獸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 可以質詢總統 這樣一個太上國會 我們也反對在野黨 可以質詢總統 這樣一個太上國會 您願意承諾 在當選總統後 親自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呢 謝謝 總統國情咨文報告之後 立法委員可以發表意見 如果有就委員 有希望 因為總統的咨文 他聽不是很清楚 總統可以再做補充 這個程序其實都有 未來我一定會依照憲法 還有依照立法院的質詢行事法 欣然到立法院 去履行總統應有的責任 立法院黨團都要求 總統來到立法院 做國情咨文之後 接受立法院質詢 這樣的做法是有違 目前的憲政制度 違憲 請對議員說實話 MING PAO CANADA // MING PAO TORO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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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清德總統就職至今尚未滿月,朝野早已烽火連天。行政院昨天將國會改革法案冠上「7大罪名」,包含民進黨認同的項目在內全數覆議,為反對而反對,除了加劇朝野緊張,行政院如太上院般的全數否定立院的法案,毫無掩飾的行政霸權,賴政府未來四年執政,還能如他在520就職演說所稱,「團結力量大,繼續壯大國家」? 國會改革法案歷經4天院會表決,在綠營策動的內外夾擊下完成立法,行政院昨天無意外的提出覆議,並列出7大理由,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憲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院可以針對立院立法過程指手畫腳,甚至定義哪些立委要行使的職權屬於違憲,作為提出覆議的理由。可是在這次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中,第一點就指立院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很明顯仍停留在過去8年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思維,把立法院當政院立法局,毫不掩飾的干預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爭議,這才是有違院際分際。 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就算在現行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也明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立院這次修改僅將國情報告改為定時舉行,且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卻被政院代替大法官扣上違憲的大帽子,掩飾讓賴總統面對民意的窒礙難行。 行政院也指,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這次修法設計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若真的監察院的職權遭到侵害,監院大可以照「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哪用的著行政院越俎代庖,拿來當成覆議的理由。 在民進黨發動青鳥行動將國會改革醜化成「國會擴權」後,政院提出的覆議卻明顯逾越院際分際,干預立法、司法、監察三院的憲政權力,政院恐怕才真的是赤裸裸毀顯亂政的「行政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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