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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到了!終於看到菜的假畢業証書!

必看台大法律教授賀德芬証明給你看:菜的假畢業記書,沒有論文,沒有指導教授!

連政大教授升等也是騙的?!

連2012及2016選總統所提供的資格証明學歷都有問題!?

台灣人民應馬上撤銷詐騙犯的當選資格及競選資格?!

https://youtu.be/vR1lfmILYSA

本則回應

  • jmvjaso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蔡英文學歷遭質疑作假,不但LSE台灣研究計畫室的協同主任施芳瓏在臉書PO文痛批台灣各方人士為了蔡英文的學歷不間斷去詢問LSE,校方已經擾不勝擾。
    施芳瓏同時也轉述校方發布聲明表示:「我們檢查了我們的紀錄,倫敦政經學院和倫敦大學都證實蔡英文於1984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LSE並提供

    出處

    檢索資料如下:

    專書:參與GATT對農業之衝擊及政策因應(1994年)。
    期刊論文:
    Taiwan's WTO accession: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urnal of Northeast Asian Studies September 1996, Volume 15,
    Issue 3, pp 34–44)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BF03028148

    Competition policy,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WTO
    (KM Vautier, PJ Lloyd, IW Tsai - 1999 - Worldbank)

    國際貿易中國內市場之保護:GATT第十九條, VER,及MFA
    (政大法學評論,1983,27期,77-104)
    http://bit.ly/30EUAOP

    國際貿易法數原則在經濟結構轉型及蕭條期之運用及演變
    (政大法學評論,1983,28期,117-130)
    http://bit.ly/2GbX3bp

    現階段之主要國際貿易糾紛及法規之分類化傾向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1984,13:2期,123-149)
    http://bit.ly/2Z4t3Gd

    國家之經濟干預與國際貿易法:補貼法與衡平稅法(上)
    (政大法學評論,1985,31期,39-66)
    http://bit.ly/2xRBOqU

    國家之經濟干預與國際貿易法:補貼法與衡平稅法(中)
    (政大法學評論,1985,32期,165-194)
    http://bit.ly/2JB0avH

    國家之經濟干預與國際貿易法:補貼法與衡平稅法(下)
    (政大法學評論,1986,33期,177-192)
    http://bit.ly/2XNL0XW

    反傾銷法
    (政大法學評論,1986,34期,59-84)

    從美國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案看智慧財産權的保護
    (經濟前瞻;1989,13期,129 - 132)
    http://bit.ly/2M15LNL

    國際經濟組織角色的演變對經濟發展之影響
    (財稅研究,1990,22:3期,20-29)(第二作者)
    http://bit.ly/2Lojiz4

    服務業貿易自由化及我國相關法規之研究
    (政大法學評論,1990,41期,81-138)
    http://bit.ly/2ShSfq5

    服務業貿易自由化及我國相關法規之研究
    (政大法學評論,1990,41期,81-138)
    http://bit.ly/2ShSfq5

    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之談判要點
    (資訊法務透析,1990,26-35)

    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
    (政大法學評論,1991,44期,255-268)
    http://bit.ly/30A0alf

    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
    (資訊法務透析,1991,3:7期,36-49)
    http://bit.ly/2LlI82V

    從公平交易法看企業策略聯盟
    (臺灣經濟研究月刊,1992,15:5期,44-47)
    http://bit.ly/2ShqMor

    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有關問題The Acce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東吳法律學報,1992,7:2期,277-300)
    http://bit.ly/2XV782K

    反傾銷稅法與差別待遇之比較
    (公平交易季刊,1992,創刊號,57-74)
    http://bit.ly/2YeQO16

    歐市競爭與貿易政策對台灣之影響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EC 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 for Taiwan: The Legal Perspective
    (東吳法律學報,1993,8:1期,1-32)(第二作者)

    加入關貿總協與我智慧財產權體系列所面臨之衝擊
    (經濟前瞻,1993,31期,45-49)
    http://bit.ly/2LvrBJR

    我國加入GATT對產業的影響
    (理論與政策,1994,8:3期,55-61)
    http://bit.ly/2LvrBJR

    從世界貿易組織 (WTO) 反傾銷協定看我國反傾銷制度
    (進口救濟論叢,1994,4期,1-26)

    烏拉圭回合談判及亞太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新貿易政策方向
    (理論與政策,1994,9:1期,58-66)
    http://bit.ly/2NYVrIC

    WTO專題演講:WTO的原則與例外
    (貿易調查專刊,2003,9期,15-25)
    5 年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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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因惡性重大有犯罪習性應立即羈押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 地址 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 0923-101305 被告 蔡英文 地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電話 (02)23113731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憲法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憲法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容許「大盜竊國」,是所有檢廉警調之恥,是所有司法人員之恥,是所有公務人員之恥,是所有民主國家人民之恥。由於各級公務人員或許有不得不為五斗米折腰的現實顧慮,而不敢得罪上級。身為國家主人的我們,既然不願意再繼續縱容竊國大盜為非作歹,成為世界各國的笑柄,只好以受害人的身份站出來提出告訴,代替懦弱失職的司法單位,主持國家、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誠然,如憲法第52條所述,總統在任內有刑事豁免權。但是如果總統是以犯罪為常業,其資格的取得自始無效,當然就不再受憲法的保障,必須立刻羈押並追究其刑責與不當得利。以免不具總統資格的罪犯與為虎作倀的共犯集團,被舉發以後,為了脫罪,極可能瘋狂的無惡不作,對國家造成更大的災難。 只要受過基本教育,擁有普通常識的國人,如果看過彭文正主持的「政經關不了」,或童文薰、楊憲宏主持的「童溫層」,這兩個轟動藍綠,驚動統獨的網路政論節目,都會對蔡英文取得的倫敦政經學院博士資格起疑。如果再看過總統府為了釋疑而多次提出問題百出的資料,以及視同絕對機密長期封存相關文件的做法,必然會與我們一樣的確認「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蔡英文當年已經退學,沒有復學,沒有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沒有提出博士論文,當然也就沒有正當取得倫敦政經學院博士學位的可能了。 中、英文俱差的蔡英文,偽造並行使倫敦政經學院之博士學位證書,在共犯集團協助下,先後取得政大與東吳兩所大學的教職。然後再在共犯集團協助下,非法升等為副教授與教授,並取得與其學識顯不相當的收入。這構成為了不法的目的,偽造並行使私文書罪。「沒有形式正義,哪有實質正義」、「毒樹毒果」。當然,其國內學術資格的取得也自始無效。 蔡英文再以偽造並行使該證書取得的學術地位,透過檢覈取得律師資格並進入政府機關歷任重要職務,並取得與其學識顯不相當的收入。其後並以此非法取得的資歷,矇騙中選會(或許仍然有共犯集團掩護),取得參與總統大選的資格;進而將其不實的資歷,登載於具有公信力的選舉公報,以矇騙國人。使得國人誤以為蔡英文學、經歷俱佳,足以託付重任,而騙得許多國人神聖的一票,獲得本不應該取得的勝選與隨之而來的總統待遇與權力。觸犯詐欺與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資料於公文書上的刑責。當然,她參與選舉,提供給中選會與國人的資料是非法取得的,「沒有形式正義,哪有實質正義」、「毒樹毒果」,選舉的結果當然也自始無效。 107年10月間,我們為了協助婦聯會對抗蔡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的濫權追殺,上網搜尋資料,寫了一篇「第三勢力團結聯盟九問蔡英文女士」(證物1)。由於發現105年5月20日自由電子報文字與影音的報導,其中蔡英文宣誓就職誓詞不符憲法第48條的規定。比對總統府官網的影音畫面,確實中間漏了一段,就在文末質疑她的就職是不合法的。並準備10月4日於聲援婦聯會後,與朋友一起,親赴總統府提出質疑。但是當我們剛從張榮發基金會出發,就被警方強勢阻擋在中山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交口處。由於也不知道除了質疑她的正當性以外,還能做些什麼,就把這事暫時擱置。 由於蔡英文罄竹難書的倒行逆施,使得人望低落,到處都有受害人抗爭。面對韓國瑜苦民所苦的挑戰,縱使媒體與民調公司一面倒的相挺,顯然也絕對無法順利連任。許多人都認為:無法承受敗選後果的蔡英文與民進黨,勢必採取特殊強烈措施以沒收選舉或大規模選票作弊這兩種方式,以繼續吃銅吃鐵、吃香喝辣,為害國家與人民。為了不要讓國家機器成為蔡英文的幫兇、共犯,公告週知蔡英文執政的缺乏正當性,就成為我們考慮的方向。 重新上總統府官網檢視,赫然發現蔡英文宣誓就職畫面已經經過變造。但是雖然補足了當初遺漏的那一段,由於無法重新召集參與就職的所有人員重來一遍,所以變造的那一段沒有任何觀禮的人在場(監誓人也不在),只有牆壁與窗戶作背景,一望而知是事後補錄的。想要以此粗糙贗品欺騙國人,未免太可笑了。如果總統府官網所刊登總統宣誓就職畫面是公文書,蔡英文與其共犯集團當然就是變造公文書的罪犯了。 幸好自由電子報的文字部份尚未刪除或修改,仍然可以比對(證物2)。「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是憲法第48條對總統誓詞一字都不能更改的硬性規定。長期投機取巧有犯罪習慣的蔡英文,唸的是「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以「效忠國家」意圖含糊取代「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是傲慢的企圖愚弄監誓人、觀禮人與國人,以顯示自己詐術的高明嗎? 10月25日與11月12日,我們分別拜會了政府一級單位與二級單位,要求嚴肅處理「蔡英文就職總統自始無效」的國安危機。其中內政部回覆監察院詢問函說明之三:「至如未依誓詞內容宣誓,對其就職之生效有無影響1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54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宣誓係公法上之要式行為,誓詞、程序及方式皆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明確之事證足認其於宣誓時,故意不依法定方式及法定誓詞為之者,不能認已踐行該項法定要式行為,與未宣誓同。」(證物3)。顯然指出蔡英文如果偷工減料意圖蒙混的宣誓,則其就職是無效的,何況總統府官網變造的影音畫面,還涉及變造及使用公文書罪呢! 蔡英文生長在問題家庭,養成不良習性,喜歡投機取巧、偷雞摸狗,以愚弄他人為樂。竊國之後,惡性難改,除了向美、日卑躬屈膝出賣國家利益以固位護權,反共、去中製造國內與兩岸衝突以鞏固獨派票源而外,更大肆假借各種名目掏空國庫、剝削民財,與犯罪集團豪奪國家經濟發展的果實;大肆成立黑機關、高薪晉用不具任用資格的自己人,破壞固有之典章制度;為了推銷自己藥廠的艾滋用藥,摧毀固有文化與善良風俗,推動絕子絕孫的性平、同婚,不顧健保存續與國人死活。職司發姦擿伏的檢察官,目睹時艱,在告訴人指證歷歷下,也應該排除萬難的有所作為了。 蔡英文涉嫌偽造及使用私文書、偽造及使用公文書,偽造及使用證書,在共犯集團掩護下,長期佈局,一路矇騙政府及國人,圖利自己及黨羽,漸至竊居高位,實屬罪惡重大之慣犯。如依照一罪一罰的刑法基本原則,恐餘生都將在監獄度過。為了防範蔡英文及其共犯集團狗急跳牆,利用職權做困獸之鬥,以致國家受到難以承受的重大傷害。具有使命感的檢察官,為了維繫國脈民命,不必等到政黨輪替,務請立即偵辦並聲請羈押被告為禱!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1:第三勢力團結聯盟九問蔡英文女士影本一份。 證物2:105年5月20日自由電子報影本一份。 證物3:監察院致檢舉人函(附內政部回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具狀人: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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