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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起違規記點制度大變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違規記點制度,原以警方當場攔停舉發違規才記點,自108年1月1日將有重大變革,警方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也納入記點,所以逕行舉發之案件若非車主本人違規,請車主向違規裁罰機關(直轄市向各裁決中心,其餘向各區監理所之裁罰單位)辦理歸責手續,否則點數將歸車主所有,6個月記滿6點,車主駕駛執照需送繳各違規裁罰機關吊扣1個月,若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送裁決單位執行吊扣或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有違反63條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應受記點時,換句話說,1年內記滿13點,均吊銷其駕駛執照。

本則回應

  • Zzzz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已查證囉~
    1.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該則公告為內容誤植,已經撤下,請勿再傳播。
    2.目前我國只有「營業大客車」的「違規記點」累計有將逕行舉發的違規納入計算,這是去年(2018)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規定。小客車以及其他車種適用與否,目前尚在研議。

    出處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350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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