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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新修正處罰條例6月30日起實施,超速40
公里以上扣牌6個月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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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3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2023年8月7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過年快來了,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1) 超出白色禁止 越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 紅燈右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 闖紅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鍰。 4) 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 5)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5.11.16修(正及增)訂、106.07.01施行之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40012&DF=&SNo=29.2%2c54%2c63%2c69%2c56.1 新制上路 注意這點避免受罰 交通處罰條例修正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68368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立法院在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將吊扣牌照。 而近日卻有網傳該條文將從6月1日起生效, 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該條文生效日期未定。 27日發文指出,「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6 個月, 請Tag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引起許多網友好奇分享到臉書社團。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7:24 57 mvdis 監理服務站 寄件者 [email protected] Re:「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請於期... mvdis監理服務站 <[email protected]>於 2025年8月21日 週四16:45宣道: 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 通知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敬啟者: 我哈你但這好他那 מל ㄆㄊㄍㄐㄓ ㄔㄗ ㄚㄞㄢ儿 123 空格 換行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違規事實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2年07月09日 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記3點) 舉發違反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04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6000 不要停樹蔭喔 提醒你家長輩或朋友 不然16000就丟水溝了
    1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17:43 总79% (三)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 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 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 回覆) 回覆 → 轉寄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