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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1]因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2],休假並不如廠工等適用「一例一休」之規定[3],因此許多家庭看護工的雇主都有看護工不需要放假的觀念,然而,不放假雖然不違勞動基準法,但也不符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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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新制上路,黑心企業商家為了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新增「特休假」,取巧玩法,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並呼籲事業單位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期使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𠄘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實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為避免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新制認知不足,甚或取巧玩法,勞動部已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商團體辦理宣導會,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也已訂頒「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監督檢查處理原則」,規畫106年第1季「宣導期」,第2季「輔導期」,第3季起為「檢查期」,以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對於申訴案件及重大惡意違規等情事,仍將依法實施檢查及裁罰。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副總統vs士官長 網路流傳一位士官長 與陳建仁副總統的對話 副總統: 你們軍人領太多退休俸 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對勞工很不公平 所以應該年金改革! 士官長: 副總統說的對 軍人也有同樣的感覺 有幾個軍隊改革的建議 除了消除年金問題外 還可以讓國軍弟兄們 心服口服 享受轉型正義 副總統: 歡迎歡迎!你請說! 士官長: 其實很簡單 先從下列做起 1、廢除軍人與國家的行政契約 全面改簽雇傭契約 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 2、軍人每日工作 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準時下班 不可以超時加班 如果超時 請支付雙倍時薪 如果要軍人留宿營區 就等同於加班 3、軍人工作要一例一休 每周工作日數 不可以超過5日 若超過請支付雙倍日薪 軍人也該放颱風假 如果召回或留守營區 按加班計算時薪 並核算路程補貼 4、颱風過後 軍人奉命協助清潔工作 請以當天在營人數為主 不足的人數 召回補充 但比照加班給付薪資 5、廢除軍刑法的抗命罪 因為雇傭關係比照勞工 軍人不想做可以辭職 不執行上級命令 頂多扣薪或被開除 不能被法辦 戰時也一樣 軍人有權辭職! 6、軍人的調職 要依勞動基準法 第10條之1的規定 要考量軍人及其家庭生活 不受重大影響 且要給予必要協助 原則上離家10公里 軍人有權不同意調職 7、軍人比照勞動基準法 起碼要65歲以上 才能強制退休 8、軍人可組織工會 如果權益受損 可以比照華航罷工 警察也可以比照 9、軍人退休比照勞工 先領取全額退休金或資遣費 再按年資每月領年金 10、⋯⋯⋯⋯⋯ 副總統: 停停停..... 不能這樣 因為軍警是特殊的職業 不能比照勞工啦 士官長: 既然「不能比照」 到底是對勞工不公平 還是對軍人不公平 勞工要轉型正義 為什麼軍人不行? 文章來源:蔡正元 2022,11,11 FB
    8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高明的嗆聲👍 ~~~~~~~ 陳健仁:你們軍人的退休俸領太多,浪費納稅者的血汗錢,這對勞工是不公平的,所以應該改革! 某士官長:您說的是,我也有同樣的感覺,不然這樣,我提幾項國軍改革的建議,除了消除年金問題外,還可以讓國軍弟兄們心服口服。 陳健仁:歡迎歡迎!你請說! 士官長:其實很簡單(1)廢除軍人與國家的行政契約,全面改簽雇傭契約,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 (2)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不可以超時加班。如果超時,我們不會報警、不會 落跑,但請支付我們雙倍時薪。還有時間一到我們就下班。如果要我們留宿營區 那就等同於加班。 (3)改成一例一休,工作日數不可以超過7日。若超過,我們也不會報警,但請支付雙倍日薪。我們也要放颱風假,如果召回或是營區 留守,等同於加班。 (4)颱風過後的協助清潔工作,請以當天在營人數為主,不足的人數我們會同意被召回,但請比照加班 給付薪資。 (5)廢除軍刑法的抗命罪,因為只是雇傭關係,我們不想做可以辭職,所以長官的話不執行,頂多扣薪或是被開除,但不能被法辦,戰時也一樣。順帶一提,打戰時.我可能辭職! (6)軍人的調職也要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要考量軍人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而且要給予必要協助。原則上離家10公里就別想要同意調職! (7)退休後也比照勞動 基準法,起碼要65歲以上才能強制退休。 (8)軍人要組成工會,如果權益受損,我們就要罷工.就像華航。警察大大們也可以一起來組工會。 (9)退休時,比照勞工一樣,先領取全額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再按年資每月領年金。 (10)⋯ 陳健仁:停停停.....不能這樣!因為軍警是特殊的職業,不能比照勞工啦! 士官長怒目斥道:既然「不能比照勞工」,你他X的,跟我們談個屁公平正義啊?!
    1 人回報3 則回應9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