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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ding)(funny)這下民盡黨踢到鐵板啦!!!看大法官如何釋憲!!!

*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駁回不當黨產委員會之抗告。

理由如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

一、違反憲法保留:關於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二、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三、違反平等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之定義,乃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並未具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四、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追溯處理該政黨自70餘年以前之財產。

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之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其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其意義以供遵守。

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2&navID=8&contentID=629

民進黨施政喜歡在體制之外另立私人公司,卻以政府的錢挹注,完全的逃避立法院的監督。過去的鐽震案是如此,現在的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更是如假包換的翻版。台杉投顧是國家級的投資公司,為什麼不光明正大的地在國發會之下進行投資?為什麼要疊床架屋在私人公司之下不受國會的監督?政府一聲令下就搬走105億,每家銀行要搬走好幾億的錢不能在董事會討論,只能報告,完全不合規定就魯莽的搬錢。台杉公司稱一切都合法,銀行基於專業良知,知道這是納稅人的錢,不應該讓政府這樣五鬼搬運,又不敢得罪政府,苦不堪言,只好向立委告密。如果銀行經過討論,相信沒有一個銀行董監事會笨到投資幾億的錢給一家資本額50萬的公司去管理,50萬元的公司每年管理費就可以收到1.4億,讓老百姓羨慕不已。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不應該把行庫當成黨庫,愛搬錢就搬錢,提醒政府別忘了這是納稅人的錢,不是政黨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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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血一袋、救人一命」,這口號感動了無數台灣人的心,每年平均有170萬人次到台灣血液基金會轄下的各地捐血中心奉獻熱血,但外界可能不知道如此高度公益性質的基金會,每年竟有高達30億元的收入,43年來不斷在全國購地買房,坐擁50億元資產,儼然成為房產大亨,1200餘名員工平均月薪近7萬元。 日前不當黨產委員會接獲檢舉,指台灣血液基金會表面上是紅十字會捐贈成立,實質上資金可能來自國民黨黨營事業,長期由國民黨政要掌控,應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收歸國有,黨產會已對此展開蒐證,準備立案調查。 總統蔡英文日前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強調為了避免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淪為私人掌控,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讓財團法人基金會運作更法制化,同時也要求針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進行清查,以免公產淪為私產,維護財產法人的公益性。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蔡英文的話言猶在耳,有高度公益性質的台灣血液基金會就遭「台灣百合正義聯盟」檢舉,對外宣稱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捐贈20萬元成立,但事實上是不當黨產,長期遭國民黨要員掌控。 檢舉人指控,台灣血液基金會獨家壟斷了台灣的醫療血液來源,醫院血庫需要血時,大部分都向台灣血液基金會購買,每年賺進大把鈔票,去年收入就高達34億餘元,近來盈餘年年破億元,卻不見積極提升設備水準,反而不斷在全國各地購置房地產,從成立時的資金20萬元到現在擁有市值直逼50億元的動產與不動產,財富暴增2萬5千倍,有違基金會公益的形象。 不當黨產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對此表示,有關台灣血液基金會的成立,黨產會確實已接到相關檢舉,部分資料指向捐助成立資產與國民黨產有關,黨產會將進一步蒐集資訊,未來會立案調查並進一步召開公聽會,列為聽證對象。 首圖: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台北捐血中心,由台灣血液基金會購地籌建約1700坪,市值逾8億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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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進度: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無效,翁曉玲:「那我們就再修法」 ●位處地震斷層帶的老舊核三廠破格延役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
4. 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提高罷免投票過案門檻(當選票數+1)剝奪人民罷免權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違法中天重新上架,新聞台萬年執政
6. 衛星廣播電視法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NCC委員由國會自己提名、自己同意
7.通傳會組織法
進度:曾提案,可捲土重來 ●救國取回不當黨產
8.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花蓮大撒幣、生態大破壞、國庫大掏空
9.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0.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11.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進度:委員會審查完畢 ●禁限制水域去主權化,離島水域協商排除 5-3 民主防衛條款
1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縮短中配取得身份年限為四年
1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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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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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離島建設條例
進度:委員會審查中 ●有錢老人免繳健保費
18.老人福利法修正
進度:逕付二讀 - 以下是民進黨立委提案強化國安,遭藍白立委阻擋未進入排案或審查後被否決: 1. 沈伯洋國安提案,要求立委赴中國須報備,此法案就遭程序委員會違法退回超過26次,連排案都不給排。(資料:太報 2025/3/18) 2. 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兩岸條例,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等;但是僅部分付委審查,大部⋯⋯
    1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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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林正杰 (民進黨元老) 15:25 ( 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 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 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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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長文專欄》賴政府忘記釋 字710 還是害怕想起來 近日陸配劉振亞女士(網名「亞亞」)因其「武統」言論遭「廢止居留許可」,遂強制其出境,北一女區桂芝老師亦因受央視採訪批評賴總統將對岸定為「敵對勢力」之言論遭行政調查,皆暴露賴政府目無法治、執法雙標及行「觀點歧視」(viewpoint discrimination),令筆者不得不為一言: 一、取法乎上,效美國法嚴禁政府行「觀點歧視」 美國最高法院在 Snyder v. Phelps (2011) 案, Westboro 浸信會成員在陣亡海軍陸戰隊士兵葬禮附近,高舉「上帝憎恨同性戀者」、「感謝上帝讓士兵死亡」等冒犯性標語抗議。 固然 Alito 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強調惡毒攻擊,造成嚴重情感傷害,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多數意見(8比1)仍認定,縱言論令人髮指,仍受憲法保護。政府無權因其觀點不受歡迎而加以壓制,以保障社會思想開放多元。 二、 憲法不過虛文?釋字710與亞亞案的違憲再現 2013年大法官釋字第710號早言:「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配偶出境,影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及家庭關係至鉅,自更應審慎。」相較於言論之抽象危險,對亞亞其家庭權利造成立即且具體傷害更為重大,逕予「廢止居留許可」顯違比例原則。 釋字710號白紙黑字:驅逐大陸人民須給申辯機會、暫予收容須有明確依據與期限,不能隨政府高興就關、就趕。然十年過去,執政者照樣視大法官解釋如敝屣。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皆踩在腳下。移民署手握釋憲文尚留餘溫,卻赤裸裸地重演違憲老戲,今天賴政府不喜歡亞亞言論,僅憑一紙行政處分,就能拆毀其家庭,將其驅逐出境?大行言論審查、「觀點歧視」、制度性報復,藉「國安」之名清洗異己。賴政府到底是忘了憲法,抑或根本不屑一顧?政府若執意視若無睹釋字710號,那不只是亞亞被驅逐,憲政體制都將被一腳踹出國門。 三、 祖墳還在對岸,卻說是敵國,良知葬身何處? 況賴總統聲稱「中國」是「敵對勢力」。縱然,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後,已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若仍欲指「中共」為敵對勢力,或尚有討論空間;然將整個「中國」—不分歷史、文化、政治及憲法上,皆劃為敵,流於淺碟式思考,更與憲法「一中框架」扞格不入。 如此定義之下,卻始終不敢依法宣戰。依《憲法》第38條,總統享有宣戰之權;第63條則明定宣戰須經立法院議決。既然敵情明確,總統何以未循憲政程序依法啟動?權責在身而畏縮不前,就是虛張聲勢,或心知無膽。若刻意違憲,檢察官應主動查賴是否犯《刑法》第100條內亂罪(內亂無《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適用)。 而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僅因區老師對總統說法提出質疑,就急著護航總統,越俎代庖「建議」學校判斷區老師適任性。欲以「品德」與「忠誠」為名,行政懲戒之實。政府屢屢強調捍衛民主,卻動用國安名義行「綠色文字獄」。 且梁副主委生為大陳義胞,血脈相承,祖根自明,試問—你還回大陳島祭祖嗎?祖先安魂於「敵國」,於心何安?一面點香敬祖,一面斷絕根脈,並非忠誠,是羞恥。總統恣意發言,政務官隨聲附和,行政權上下儼然已成上下交相賊之共犯結構。 筆者必須強調,國安固為重要,然不能淪為打壓異見之工具。回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自解嚴、終止動員戡亂以降,篳路藍縷建立民主法治,向為吾人引以為傲,亦為對比大陸地區「求同存異」之「切磋基石」。唯有堅守民主法治、兼容並蓄,方能使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真正從「法制」邁向「法治」,以臻「良制」之境。(作者為台灣人、大陸人、中國人、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良制一國信仰者) 從我的iPhone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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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 : 林正杰 (民進黨元老) 2017,01,08,15:25 ( 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 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 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會」也如出一轍! 由立法院多數通過法律依據!就跨越考試院詮敘部等主管機關,直接在總統府下設立一個「年金改革委員會」就開始討論誰退休該領多少錢? 這些林萬億等號稱學者專家有什麼權利去剝奪公務員累積一輩子所該領的退休金? 國家可以憑這群御用學者的決議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對承諾應發給的退休金毁諾? 這樣的政權還是民主法治的政權嗎? 蔡英文 已經到了目無法紀的地步了! 他掌握了立法院和行政院就可以實現他的集權獨裁?任何一個政策只要立法院通過! 可以不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全部在總統府下成立委員會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年金改革委員會」、「不當黨產委員會」,這些黑機關的權利大到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這樣的政權比中共更民主嗎?我相信中國共產黨在肅貪的同時,也必需拿出證據才能讓人信服吧? 顧立雄、林萬億這兩組人馬竟然可以擁有比司法院長和考試院長更高的權力? 這樣的民主是真民主嗎?不是!這樣的現象就是包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權!背後的影武者就是蔡英文! 熱愛中華民國的同胞們!還在討論年金應該如何改革嗎?笨蛋! 連主導的機關都是違法違憲的機關!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別再沈默了!這個集權獨裁的政府根本不會把你們的意見放在心裡! 看到國民黨的下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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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驚😨驚😨驚!!! (火)《民進黨元老》(火)【林正杰】他說:「不惜出手讓《民進黨新貴》消失在地球上」~2018.6.18 (火)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 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而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所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然而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們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但~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會」也如出一轍! 由立法院多數通過法律依據!就跨越考試院詮敘部等主管機關,直接在總統府下設立一個「年金改革委員會」就開始討論誰退休該領多少錢? 😤這些林萬億等號稱學者專家有什麼權利去剝奪公務員累積一輩子所該領的退休金? 😤國家可以憑這群御用學者的決議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對承諾應發給的退休金毁諾? 😤這樣的政權還是民主法治的政權嗎? 😈蔡英文😈 已經到了目無法紀的地步了!他掌握了立法院和行政院就可以實現他的集權獨裁?任何一個政策只要立法院通過! 😈可以不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全部在總統府下成立委員會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年金改革委員會」、「不當黨產委員會」,這些黑機關的權利大到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這樣的政權比中共更民主嗎?我相信中國共產黨在肅貪的同時,也必需拿出證據才能讓人信服吧? 😈顧立雄、林萬億這兩組人馬竟然可以擁有比司法院長和考試院長更高的權力? 😤這樣的民主是真民主嗎?不是!這樣的現象就是包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權!背後的影武者就是蔡英文! 😤熱愛中華民國的同胞們還在討論年金應該如何改革嗎?笨蛋! 😤連主導的機關都是違法違憲的機關!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火)別再沈默了!這個集權獨裁的政府根本不會把你們的意見放在心裡! 2018/6/18 https://youtu.be/l8rl93LJq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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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蔣宋美齡和婦聯會公道 1 除了恩澤綿綿,流德無盡,蔣宋美齡從來沒有對不起台灣。 日據時,台灣人95%是文盲。 蔣介石要普及識字率,要辦六年國教,延長國民教育到9年。 當時幾乎所有官員,甚至包括台籍大老,都一致反對。 為什麼?因為辦教育實在太花錢了。 國家那麼窮,哪裡有錢辦教育 ? 但蔣宋美齡堅定支持教育。 沒有掃除文盲,九年國教和公平的考試入學,哪裡會有什麼台灣奇蹟? 2 蔣宋美齡在1950年設立了婦聯會。 67年來,婦聯會做了什麼事? 當時百萬軍民來台灣,台灣哪裡有眷舍可以容納 ? 婦聯會總共蓋了5萬多戶眷舍。 多少綠營政客,住的就是婦聯會蓋的國軍眷舍。 3 從抗戰到國共內戰,千里流轉,留下了多少國軍遺孤? 這些無父無母的遺孤,誰管? 蔣宋美齡管。 國軍壯烈成仁,國家無以為報,只能為烈士養護遺孤。 婦聯會為了照顧遺孤,辦了華興育幼院。 著名的體育主播傅達仁,他身分證上的父母姓名,就是蔣中正與蔣宋美齡。 像他這樣的遺孤,之所以可以平安成長,成就一生,沒有婦聯會,可能嗎? 而像他這樣的孤兒,成千成萬。 後來國軍遺孤漸漸減少,華興育幼院收容的孤兒,就開始涵蓋所有的台灣孤兒。 4 當時台灣小兒麻痺症非常嚴重。宋美齡又出手。 婦聯會幫助醫治、復健了多少小兒麻痺症患者? 振興醫院就是這樣來的。 幾十年來,振興醫院在醫德和醫術上,都是台灣最好的醫院之一。 因為蔣宋美齡和辜嚴倬雲,當然不會以追求營利為目的,所以振興醫院,真正專注在醫術和醫德,真正以濟世救人為業。 我的家人,和千千萬萬的台灣人,都證明了振興醫院,是怎樣無愧於「仁心仁術」這四個字。 5 台灣早年,家裡窮,就把女兒或賣或送給人當養女。蔣宋美齡對養女現象深惡痛絕。 所以,婦聯會又出手,用各種方法,讓養女現象在台灣絕跡。 6 婦聯會的所有組織,興辦的所有公益事業,福澤了千萬台灣人。讓這個社會有能力站起來,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好的地方。而更驚人的是,67年來,婦聯會的所有公益事業,從沒有傳出任何醜聞,從沒有財務糾葛。 如今,只因要消滅蔣介石在台灣的一切印記,順便把婦聯會納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殺雞儆猴。 所以黨產會脅迫婦聯會,除非拿出70年前的帳本和所有財務憑證,證明婦聯會的資產正當。 但國家也只能要求人民保留財務憑證5至10年。因為沒有人有能力永久保存帳冊和憑證。 連殺人放火,追溯期也不過是30年。國家除非拿出證據,上法院判定,才能將人定罪。這,就叫做無罪推定。 7 蔡英文政府血口噴人,咬定婦聯會財產不當。 這就像納粹當年說納粹財產不當,所以把猶太人抄家滅族一樣。 蔡政府要求捐8成資產,還要官派董事。 辜嚴倬雲說,那就100%資產捐給國家吧!但內政部竟然拒絕,還火速撤換辜嚴倬雲。 辜嚴倬雲被掃地出門之後,民進黨終於完成目標,搶了婦聯會,逼簽同意書。 強盜們,吞了婦聯會。 人權也罷,私有財產,民主法治也罷,一切盡付東流,只剩下掌權者的歡呼。 8 身為台灣人,受人點滴之恩,豈能不湧泉以報? 蔣宋美齡和婦聯會,從沒有對不起台灣。 對台灣的恩,台灣人怎麼都忘記了? 蔡英文可以忘恩負義,台灣人不可以。 不可以忘記人別人的恩義。 木已成舟,孤民無力以回天。 但對蔣宋美齡,對婦聯會,我感謝,我感念,我堅決不忘記。 我們,不可以忘記。 公道,一定會還。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31000604-26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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