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kidding)(funny)這下民盡黨踢到鐵板啦!!!看大法官如何釋憲!!!

*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駁回不當黨產委員會之抗告。

理由如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

一、違反憲法保留:關於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等事項,重大影響政黨之存續,應屬憲法保留事項,黨產條例僅具有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二、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三、違反平等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之定義,乃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並未具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四、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追溯處理該政黨自70餘年以前之財產。

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之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其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其意義以供遵守。

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2&navID=8&contentID=629

民進黨施政喜歡在體制之外另立私人公司,卻以政府的錢挹注,完全的逃避立法院的監督。過去的鐽震案是如此,現在的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更是如假包換的翻版。台杉投顧是國家級的投資公司,為什麼不光明正大的地在國發會之下進行投資?為什麼要疊床架屋在私人公司之下不受國會的監督?政府一聲令下就搬走105億,每家銀行要搬走好幾億的錢不能在董事會討論,只能報告,完全不合規定就魯莽的搬錢。台杉公司稱一切都合法,銀行基於專業良知,知道這是納稅人的錢,不應該讓政府這樣五鬼搬運,又不敢得罪政府,苦不堪言,只好向立委告密。如果銀行經過討論,相信沒有一個銀行董監事會笨到投資幾億的錢給一家資本額50萬的公司去管理,50萬元的公司每年管理費就可以收到1.4億,讓老百姓羨慕不已。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不應該把行庫當成黨庫,愛搬錢就搬錢,提醒政府別忘了這是納稅人的錢,不是政黨的錢。

查看該用戶回報的所有文章

現有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2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有人向劉檢 提問: 劉老師也認為教育部在處理台大校長上有瑕疵嗎?我們 已搞不清楚了。 承武答覆:教育部的行政權力既然是公權力,當然不能ㄧ次用最強的手段拔除!應該用漸進式的補正瑕疵手段,才能真正符合憲法23條的必要性規範目的和比例原則!絕對不能用大砲打小鳥!媒體報導過度放大管的瑕疵為不可以補正!違反憲法第八條的罪疑為輕法則!也會違反司法院384號解釋理由書揭櫫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原則!所以不是挺管的個人,而是挺上面的憲法原則上之文明標準普世價值!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捐血一袋、救人一命」,這口號感動了無數台灣人的心,每年平均有170萬人次到台灣血液基金會轄下的各地捐血中心奉獻熱血,但外界可能不知道如此高度公益性質的基金會,每年竟有高達30億元的收入,43年來不斷在全國購地買房,坐擁50億元資產,儼然成為房產大亨,1200餘名員工平均月薪近7萬元。 日前不當黨產委員會接獲檢舉,指台灣血液基金會表面上是紅十字會捐贈成立,實質上資金可能來自國民黨黨營事業,長期由國民黨政要掌控,應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收歸國有,黨產會已對此展開蒐證,準備立案調查。 總統蔡英文日前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強調為了避免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淪為私人掌控,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讓財團法人基金會運作更法制化,同時也要求針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進行清查,以免公產淪為私產,維護財產法人的公益性。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蔡英文的話言猶在耳,有高度公益性質的台灣血液基金會就遭「台灣百合正義聯盟」檢舉,對外宣稱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捐贈20萬元成立,但事實上是不當黨產,長期遭國民黨要員掌控。 檢舉人指控,台灣血液基金會獨家壟斷了台灣的醫療血液來源,醫院血庫需要血時,大部分都向台灣血液基金會購買,每年賺進大把鈔票,去年收入就高達34億餘元,近來盈餘年年破億元,卻不見積極提升設備水準,反而不斷在全國各地購置房地產,從成立時的資金20萬元到現在擁有市值直逼50億元的動產與不動產,財富暴增2萬5千倍,有違基金會公益的形象。 不當黨產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對此表示,有關台灣血液基金會的成立,黨產會確實已接到相關檢舉,部分資料指向捐助成立資產與國民黨產有關,黨產會將進一步蒐集資訊,未來會立案調查並進一步召開公聽會,列為聽證對象。 首圖: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台北捐血中心,由台灣血液基金會購地籌建約1700坪,市值逾8億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新聞 新聞 2017.01.10 【黨產追追追】擁50億資產 血液基金會遭控不當黨產 文 | 劉志原 劉榮 攝影 | 陳毅偉 林俊耀 楊子磊 「捐血一袋、救人一命」,這口號感動了無數台灣人的心,每年平均有170萬人次到台灣血液基金會轄下的各地捐血中心奉獻熱血,但外界可能不知道如此高度公益性質的基金會,每年竟有高達30億元的收入,43年來不斷在全國購地買房,坐擁50億元資產,儼然成為房產大亨,1200餘名員工平均月薪近7萬元。 日前不當黨產委員會接獲檢舉,指台灣血液基金會表面上是紅十字會捐贈成立,實質上資金可能來自國民黨黨營事業,長期由國民黨政要掌控,應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收歸國有,黨產會已對此展開蒐證,準備立案調查。 總統蔡英文日前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強調為了避免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淪為私人掌控,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讓財團法人基金會運作更法制化,同時也要求針對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進行清查,以免公產淪為私產,維護財產法人的公益性。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清查國民黨不當黨產。 蔡英文的話言猶在耳,有高度公益性質的台灣血液基金會就遭「台灣百合正義聯盟」檢舉,對外宣稱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捐贈20萬元成立,但事實上是不當黨產,長期遭國民黨要員掌控。 檢舉人指控,台灣血液基金會獨家壟斷了台灣的醫療血液來源,醫院血庫需要血時,大部分都向台灣血液基金會購買,每年賺進大把鈔票,去年收入就高達34億餘元,近來盈餘年年破億元,卻不見積極提升設備水準,反而不斷在全國各地購置房地產,從成立時的資金20萬元到現在擁有市值直逼50億元的動產與不動產,財富暴增2萬5千倍,有違基金會公益的形象。 不當黨產委員會發言人施錦芳對此表示,有關台灣血液基金會的成立,黨產會確實已接到相關檢舉,部分資料指向捐助成立資產與國民黨產有關,黨產會將進一步蒐集資訊,未來會立案調查並進一步召開公聽會,列為聽證對象。 首圖:前衛生署長葉金川目前擔任台灣血液基金會董事長,屏東捐血站2015年落成時就是由葉揭牌啟用。 台灣血液基金會、財團法人、國民黨、黨產、公益 相關文章 【黨產追追追】員工平均月薪7萬 捐血中心年營收35億超好賺  文| 劉志原 劉榮 攝影| 陳毅偉 楊子磊 林俊耀 新聞 【黨產追追追】年賺億元頻買樓 捐血中心擁19筆房產 文| 劉志原 劉榮 攝影| 陳毅偉 林俊耀 楊子磊 新聞 【黨產追追追】理事清一色K黨政要 血液基金會身世揭祕 文| 劉志原 劉榮 攝影| 陳毅偉 林俊耀 楊子磊 新聞 好友人數 點我成為LINE好友 優質文章不漏接 熱門文章 新聞 Top 1 貪汙通緝時效過期 朱婉清悄返台大宴賓客 Top 2 竄改期限文件曝光 葡萄王驚爆賣過期健康食品 Top 3 【封殺馬雲】投資台灣年輕人成空話 讓馬雲跳票的幕後黑手是誰? Top 4 【飯店拋售潮】高雄發生了什麼事? 這麼多飯店要賣 Top 5 【瑪法達談星】12.28~1.3 汰舊迎新、新春送福 Top 6 【瑪法達2017星空祈願幸運吉物】12種心想事成的方法 Top 7 宜蘭1月新亮點 22億打造的日式庭園飯店 Top 8 【瑪法達談星】1.4~1.10福在喜來、撥亂反正 Top 9 【台積電收賄弊案】不只台積電 這幾位科技大老闆也怒查內鬼 文章分類 新聞 財經 理財 國際 人物 文化 小說連載 國際萬花筒 訂閱鏡週刊 - 廣告合作 - 活動專區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現任大法官陳碧玉在釋字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確定給付合乎提撥比例計算之退休金(vested)應為政府之責任,而不得成為調降之對象』,軍人86年以前的退撫舊制(恩給制),國家(雇主)是完全責任制;86年以後的退撫新制(儲金制),國家(雇主)是部分責任制,它強制軍公教人員每月繳納35%退撫基金,則退休時所領退休金之35%是本屬軍公教人員自己的,不是政府給付的,新法第四條卻將他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當成政府的恩惠,明顯違反憲法15條。退撫新舊制,都是「確定給付制」,且以兩部國家法律明定政府應負退休金給付之保證責任,等於以國庫作擔保,所以政府當然不可違法違憲片面作不利益之改變。 前銓敘部部長張哲琛認為:「退撫基金並不會真的按照精算報告所預告的時程破產,它不一定會實現。」精算結果對於決策單位來說應該是一個「警訊」。因為可變因素太多,怎可用未經驗證的預警模式,將他規範成法律(第8條),誰來驗證?任由民粹操控,主管機關不聞不問?據此立法,就是明顯重大的瑕疵。例如國防部推精實案政策,當發現本金於民國100年度起入不敷出,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國防部自民國101年度起編列預算挹注。農委會為照顧農民,老農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勞委會為推勞保政策,勞保基金不足,為擔負最後保證責任,編預算支應。都是為政策編列預算,為何年改會只預估軍人退撫基金預估在二○二○年宣告用罄,年改勢在必行,相關勞保與農保為何不提?這種具有明顯針對性的改革不符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如果他真能夠做為政策規劃使用,當提出的軍官延兩年制度,他就應該提出預估對退撫基金的影響。當軍職人員招不到足夠的員額時,他也應該提出退撫基金可能的預估與影響。 依退撫舊法已取得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保障,遠優於一般公共利益。軍公教退休人員已盡義務應得之權利,政府不得濫用情勢變更之理由予以侵害減損。銓敘部雖一再強調基於「情勢變遷及國家公益」、「事涉對於公務人員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之實質損害」,企圖以「利益」一詞,取代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之「權利」,混淆權利(right)與利益(interest),性質不同,焉得混為一談,法律不容擅改,更不允曲解。(釋字第280號)銓敘部與教育部將退撫制度由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時,在恩給制時代為何沒有世代連結的問題?到了儲金制時代,一方面要強迫扣繳軍公教基金,說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另方面卻要連結年金制度與世代間的問題,去推出嚴重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的立法呢?同樣是以公資源為確定給付的責任,差異為何這麼大?難道這就是全體軍公教無法迴避的權益問題嗎?還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問題呢? 國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俸給等保障,不純粹視為國家的恩惠,而是國家的義務,國家必須合理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生活,退休金及相關福利的給付,即屬國家照顧義務之一環(釋字第658號)。但是公務人員資遣退休撫卹條例,卻運用未經驗證的精算報告模式(第8條),將政府要負責擔負的最後支付責任(第7條)、恩給制改成儲金制政策規劃錯誤、退撫金操作不當的虧損……等,全推給已退休人員去承擔(第36、37、39、40、67條)。這種不是因為人民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而是立法委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的立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同時違反憲法第22及23條人權保障之規定,導致特定人之權利遭受損害,就是違法的運作,退休軍公教人員是否符合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請年改會深思!!(轉貼好文) 轉傳的
    1 人回報2 則回應6 年前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傳來: 有關第12條公投案,請參考護家盟的新聞稿(主教團是其成員),以及一位在法律界的教友所提供在公投技術及法律上的說明: 20181122 針對公投12 案「護家盟」重大聲明 針對公投12 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 案,【呼籲人民給予12 案投下「不同意」。】 一、理由: (一)因為748 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 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公投12 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 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 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 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 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 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站出來反對公投12 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五)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 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公投指南: (一)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 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 號案投反對。 (二)12 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風險: (一)如果12 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10 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但是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10 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 修改民法。 (二)有意讓12 案不成立:人民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附註 壹、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貳、憲法第171 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林正杰 (民進黨元老) 15:25 ( 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 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 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
    1 人回報2 則回應7 年前
  • 轉貼 : 林正杰 (民進黨元老) 2017,01,08,15:25 ( 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 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 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會」也如出一轍! 由立法院多數通過法律依據!就跨越考試院詮敘部等主管機關,直接在總統府下設立一個「年金改革委員會」就開始討論誰退休該領多少錢? 這些林萬億等號稱學者專家有什麼權利去剝奪公務員累積一輩子所該領的退休金? 國家可以憑這群御用學者的決議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對承諾應發給的退休金毁諾? 這樣的政權還是民主法治的政權嗎? 蔡英文 已經到了目無法紀的地步了! 他掌握了立法院和行政院就可以實現他的集權獨裁?任何一個政策只要立法院通過! 可以不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全部在總統府下成立委員會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年金改革委員會」、「不當黨產委員會」,這些黑機關的權利大到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這樣的政權比中共更民主嗎?我相信中國共產黨在肅貪的同時,也必需拿出證據才能讓人信服吧? 顧立雄、林萬億這兩組人馬竟然可以擁有比司法院長和考試院長更高的權力? 這樣的民主是真民主嗎?不是!這樣的現象就是包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權!背後的影武者就是蔡英文! 熱愛中華民國的同胞們!還在討論年金應該如何改革嗎?笨蛋! 連主導的機關都是違法違憲的機關!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別再沈默了!這個集權獨裁的政府根本不會把你們的意見放在心裡! 看到國民黨的下場了嗎?...
    12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驚😨驚😨驚!!! (火)《民進黨元老》(火)【林正杰】他說:「不惜出手讓《民進黨新貴》消失在地球上」~2018.6.18 (火)給民進黨誠摯的勸告~ 當家鬧事是愚蠢的行為 ! 而不當黨產追殺只是仇恨報復!這種惡法是世界笑話!完全無憲法,無國法,不合民主基本原則: 1.溯及既往70年。 2.無罪推論。 3.財產權至上經濟運作的無上規律。 4.國會無權針對特別對像立法,只能制定普遍適用的法令。 5.三權分立。 😤民進黨的前身~黨外,所追求的民主〝不〞是這種法西斯。 😤我們以前反對一黨專政,然而民進黨目前做的正是『一黨專政』。 😤《國民黨》溫良恭儉讓!但『老黨外』絕不會坐視一生犧牲奮鬥的民主毀在割稻尾的新貴手上。 😤國民黨們軟趴趴,但是有我們這些對台灣價值還有信念的人會出手。 ⚠《民進黨》是我命名的政黨⚠!但~如今已失去民主黨魂,〝我們不惜讓民進黨新貴從地球上消失〞。 😤要多轉此文章大力宣導讓百姓了解菜集團的不當性才是正辦。惟有多數百性了解支持才能翻轉,而不是只在細節跟他們爭辯。 請問大家 😤台灣還是個法治的國家嗎?相信大部份的朋友和我一樣覺得不是! 哪裡不是?說不出來!我來告訴大家!台灣已經變成一個民粹集權獨裁的國家了! 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 😤要凍結一個帳戶竟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也無需提存保證金? 連一紙法院公文都不需要! 😤就憑黨產委員會認定他「不當」就直接凍結! 這不是集權獨裁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這是民意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組成的黨產委員會所做的決定! 😤試問凍結帳戶至少要經過法律程序吧? 這是司法院的事!立法院自己立個法就可以在總統府下成立黨產委員會去管司法院的事? 😤這不叫違法亂紀嗎? 總統府的黨產委員會可以有行政權、司法權! 😤總統府豈不是集權獨裁的大怪獸嗎?全世界有這樣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政府體制嗎? 😤你顧立雄憑什麼下條子要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資金?你只是個律師!不是大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大法官也只能依法依證據判罪! 😨檢察官也只能依法提出假扣押!你顧立雄比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大! 😨一句話!國民黨就被你掐死了!完全沒有任何辯駁的機會? 😨這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才會發生的事嗎?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再看看「年金改革委員會」也如出一轍! 由立法院多數通過法律依據!就跨越考試院詮敘部等主管機關,直接在總統府下設立一個「年金改革委員會」就開始討論誰退休該領多少錢? 😤這些林萬億等號稱學者專家有什麼權利去剝奪公務員累積一輩子所該領的退休金? 😤國家可以憑這群御用學者的決議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對承諾應發給的退休金毁諾? 😤這樣的政權還是民主法治的政權嗎? 😈蔡英文😈 已經到了目無法紀的地步了!他掌握了立法院和行政院就可以實現他的集權獨裁?任何一個政策只要立法院通過! 😈可以不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全部在總統府下成立委員會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年金改革委員會」、「不當黨產委員會」,這些黑機關的權利大到沒有任何監督機制! 😈這樣的政權比中共更民主嗎?我相信中國共產黨在肅貪的同時,也必需拿出證據才能讓人信服吧? 😈顧立雄、林萬億這兩組人馬竟然可以擁有比司法院長和考試院長更高的權力? 😤這樣的民主是真民主嗎?不是!這樣的現象就是包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權!背後的影武者就是蔡英文! 😤熱愛中華民國的同胞們還在討論年金應該如何改革嗎?笨蛋! 😤連主導的機關都是違法違憲的機關!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火)別再沈默了!這個集權獨裁的政府根本不會把你們的意見放在心裡! 2018/6/18 https://youtu.be/l8rl93LJqHM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