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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任何 “ 國難財 ” 都敢 “ 汚 ”
中時社論》縱容吳秀梅無恥是謂國恥 !
進口快篩劑接連爆出弊端,獲得食藥署2.4億劑快篩劑緊急使用授權(EUA)的大鑫公司執行長黃南競,13日遭新竹地檢署約談後,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大鑫以販售墨水匣為主業,資本額僅500萬元,卻能得到食藥署EUA,並獲得十餘件政府採購標案,但試劑屢屢傳出無法呈現T線(測試線)或C線(品管線)的品質問題,因而遭到民眾檢舉,檢調搜索約談後,果然發現罪嫌證據。

快篩劑金權鏈浮現

快篩劑採購已經不是第一次出包,5月間就有一家「高登環球生醫」獲得16.5億元採購合約,卻被國民黨踢爆其前身是資本額200萬的「小吃店」,卻能接下這麼大的訂單,懷疑有圖利行為,業者因而宣布棄標。大鑫與高登類似,原本是資本額很小的普通公司,0micron疫情爆發後才變身生醫公司,很快就得到食藥署的進口授權與政府訂單,坐享厚利。食藥署一次出包可能是不小心,兩次出包絕對事出有因,背後不單純。


果然,經過民意代表追查,快篩劑的「特權與金錢鏈」浮現,而且不只高登與大鑫,目前已知共8家公司有類似的鏈結,如白千層公司,今年4月還是資本額50萬元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因思銳公司是剛倒閉的遊戲公司、弘朗原本賣動物用藥,而4月申請設立的標準生技公司,原先是社區藥房,都獲得食藥署EUA,另外一家獲得食藥署授權的福又達,創辦人為高端總經理,被質疑圖利特定廠商。這其中又以邵博士顧問公司為關鍵,該公司負責人邵明遠自稱曾任食藥署審查員,執行長黃南競先後在醫優科技與大鑫公司負責快篩劑EUA,這幾家公司互有牽連。

大鑫弊案早有跡可循,食藥署卻視而不見,一意孤行給予緊急授權。早在大鑫提出富樂試劑緊急授權申請前,醫優公司早已取得代理權,並獲准輸入600萬劑,但醫優公司後來向食藥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示警衛福部,稱富樂並非美國製而是中國製,而且有仿冒品。事實上,美國FDA及大陸艾康生技都曾警示,富樂出現仿冒品。富樂試劑品質明顯有問題,醫優公司也提出警示,但衛福部不加處理,這不是放水,什麼才是放水?


審查備查曲解法條

大鑫弊案爆發後,食藥署長吳秀梅神隱數日才出面受訪,卻做無辜狀表示,「廠商送來的資料不正確,不是應該要譴責違法廠商嗎?」還搬出「EUA專案核准製造辦法」(第九條)稱非EUA醫材才需要查廠,EUA期間改用「實質審查」取代。
那麼,請問吳秀梅署長,「實質審查」是什麼意思?是廠商送的文件照單全收嗎?明明「審查」不是「備查」,身為署長的吳秀梅不但背棄職務責任與保障人民健康的天職,還曲解法條要民眾去譴責廠商,這是何等不知恥又傲慢的心態,人民為什麼要納稅養你,讓你作威作福呢?

要知道,在363家提出快篩緊急使用授權申請廠商中,只有33家獲准,通過率僅1成,食藥署在准否之間掌握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果然這33家獲准廠商中有8家傳出疑竇,而且情節非常離譜,開小吃店的、賣墨水匣的、開社區藥房的、做直銷的、遊戲公司的、銷售動物用藥的,都在4月間變身生技公司並獲得EUA與採購標案。其中或許有巧合,但疑點太多,食藥署理應自清,並對社會解釋清楚,部長陳時中、院長蘇貞昌也應該出面釐清真相,而不是遮掩護航。

食藥署在吳秀梅強勢領導下,去年就演出一場醜陋的高端疫苗護航秀,疑點未能釐清,因而造成民眾對高端疫苗的信任危機,3月初立委質詢陳時中,高端疫苗仍有庫存279萬劑無人青睞,屆時若因過期全數銷毀,將造成近23億元的國庫損失。現在又爆發快篩弊案重重疑雲,吳秀梅仍然仗勢權勢,並無自省之心,民進黨政府若繼續縱容吳秀梅無恥,那將是民進黨之恥,國人若縱容吳秀梅,就是國恥。

https://youtu.be/Wa_KO8Tb1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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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pfbid0gMZQv73MamemoYh5dmQ2Pz5ZJgDMvCj59XmKsz8zcsiVTHcwRcFnGuDE3vTUHdUFl&id=100084296615098 #事實查核 「包餡麵食」與「糕點」的Fact Check心路歷程: #參考資料來源見留言連結 1. 昨天在數中法研討會時,收到粉絲私訊,他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想要我們查證一篇文章。 2. 點開連結,發現是一個粉專,在講食藥署出包,去年在公告時,錯誤要求我國糕點業者,送水餃的申請。 3. 我們的預設立場是,「怎麼可能?這種如此基本的錯誤,我國最高主管機關,幾個部會那麼多人在看,怎可能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4. 所以我們先看了一下粉專資訊,發現這個只有100多人追蹤,會不會有可能是中國政府派來的洗地帳號?視為存疑資訊來源。 5. 該粉專所發文內所有的連結,我們暫時不點,避免事先遭受誤導。 --- #開始查核 --- FC1: #主管機關真的有說糕點是水餃申請項目嗎 1. 打開Google,開始查詢各家新聞、經濟部與食藥署官網,去年我國主管機關,是否有向業者公開宣稱「鳳梨酥與糕點是包餡麵食」。 2. 在三立新聞,找到「食藥署長吳秀梅」說明,鳳梨酥與糕點屬於包餡麵食,由食藥署統包推薦註冊。 3. 在東森新聞,找「工業局組長李佳峰」說明,鳳梨酥與糕點屬於包餡麵食,由食藥署統包推薦註冊。 結論:我國政府真的說鳳梨酥等糕點業者,要申請水餃的「包餡麵食」,而不是申請「糕點」。 --- FC2-PPV: #包餡麵食真的是水餃而不是糕點嗎 1. 打開Google,開始查詢「中國海關 商品註冊 編碼」。 2. 在具權威性、負責代理外國商品進口的對民間「跨關通」網站,查詢到中國海關商品註冊,共有13類商品,「食品」屬第4類。 3. 進階檢視「食品」類商品,第16章~第24章被分派到食品商品註冊項目。 4. 進階檢視「第16章~第24章」商品,確認第19章是「穀物、澱粉、乳製品與糕點」。 5. 進階檢視「第19章」商品,確認19章內,有5大類食品。 6. 進階檢視「第19章內的5大類食品」商品,確認第二項為「麵食」,第五項為「麵包與糕點」。 6-1. 進階檢視「麵食」商品,確認麵食內,「包餡麵食」商品註冊編碼為1902200000,英文說明為「Stuffed pasta, whether or not cooked or otherwise prepared」,申報實例為「水餃、餛飩、肉包」。 6-2. 進階檢視「麵包與糕點」商品,確認麵包與糕點項目內,除了特別製程的糕點外,其餘所有麵包、餅乾及糕點,屬於「其他麵包、糕點、餅乾及烘焙糕餅」,商品註冊編碼為1905900000,英文說明為「Other bread, pastry, cakes, biscuits and bakers' wares」,申報實例為「餡餅、糕點、點心、麵包、餅乾」。 結論二: - 「水餃」申報進口,屬「包餡麵食」(HSC1902200000)項目。 - 「糕點」申報進口,屬「糕點」(HSC1905900000)項目。 - 糕點業者竟然真的必須申請糕點,而不是申請水餃的包餡麵食。 --- FC3: #糕點業者真的跑去申請水餃的包餡麵食了嗎? 1. 我們透過爬蟲,爬取了中國海關總署官網系統,所有台灣業者的申請與審核結果狀況。 1-1. 我們有提供Python一對一線上家教課程,教你如何用程式在上班時偷懶、加速你日常生活的瑣碎項目,歡迎私訊「一百五」詢問課程內容。 1-2. 也有專門針對3C麻瓜,一對一針對你個人量身訂做資訊課程,讓你從腳踩石頭車的原始人,進入摩登的數位世界。 2. 經查全數申報項目,申請「包餡麵食」的業者,一眼望去,就可以從業者名稱看出一大堆知名,且只有做「糕點」的業者,例如舊振南、阿默蛋糕、郭元益等,都是申請包餡麵食,被禁止進口。 2-1. 粗檢視包餡麵食清單時,也發現本次新聞鬧最大的「佳德鳳梨酥」,也是申報「包餡麵食」。 結論三:一大堆糕點業者,竟然真的都是申請水餃的包餡麵食,而不是糕點。 --- FC4: #那麼有糕點業者申請糕點嗎 1. 檢視申請「麵包糕點餅乾」的業者,第一眼就看到阿默蛋糕,申請糕點,通過許可。 1-1. 怎麼在糕點申請類別中,都沒看到微熱山丘?新聞都有說微熱山丘有過關。按照前方的查證結論,如果鳳梨酥要通過許可,應該要申報糕點類項目才對。 1-2. Google查詢微熱山丘在經濟部的商業登記資訊,確認微熱山丘的企業名稱為「寶田」。 1-3. 回頭查詢清單,確認「寶田股份有限公司」有申請「糕點」,通過許可,且登記地址、業者字號,都與經濟部登記一致。 1-4 微熱山丘的確依照糕點項目申請,並取得許可。 2. 等等,前方在包餡麵食部分,明確有掃到一眼阿默,所以阿默在包餡麵食被禁止進口,是同時,還是有先後順序的,在糕點被允許進口? 3. 開始檢視,「同時」有申請「包餡麵食」及「麵包糕點餅乾」的業者,看見郭元益與阿默蛋糕等知名糕點廠商。 3-1. 發現大量「糕點業者」在申請「包餡麵食」被禁止後,改送「麵包糕點餅乾」,竟然通過了。 3-2. 查看各項目的註冊日期,此類糕點業者,都是「包餡麵食」註冊日期在前,「糕點」註冊日期在後。 結論四:許多糕點業者送「包餡麵食」被禁止進口後,改送「糕點」,通過許可。 --- 統整各項查證結果所取得的結論: 1. 我國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工業局),竟然真的曾向全國錯誤宣布:「鳳梨酥與糕點」,屬於水餃才要申報的「包餡麵食」,「須由食藥署統包推薦註冊」,而非「糕點類的業者自行申報」。 2. 大量純糕點業者,竟然真的送件水餃才要送的包餡麵食,結果是「暫停進口」。 3. 大量純糕點業者,在送件申報「包餡麵食」被禁止進口後,改送件申報「糕點」,核發許可證,有效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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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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