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憲,原憲法第130條被修掉了,年滿18歲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文生義,有被選舉權即凡透過選舉產生的職位都可參選被選舉。選舉與被選舉,要在選賢與能,為國為民服務,要具備足夠的能力見識和良好的品德操守,否則難免屍位素餐無所作為或誤導國政貽禍萬民。年滿18歲,適合嗎?或說古代甘羅12歲拜相任使,18歲有何不可?倒是古來2000餘年,如甘羅之才智膽識者有幾人?且甘羅是已確有才智膽識之展現而後秦王任之,今之選舉,幾多人展現了才能膽識和良好操守品德為全民識得而選任之?如此修憲豈不是置(民主)淪為扮家家酒,不危也難!所選任之人不當是民主政治大弊之源!而此次修憲不是正要增加這種可能嗎?豈能不反對!
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 | 【專欄】18歲公民權入憲就會選出18歲的市長嗎?https://www.peoplenews.tw/articles/e7f4a1cfcd18歲公民權修憲案將候選人之年齡資格委由法律訂定,除非立法嚴重怠惰,六都市長選舉不可能會有18歲的參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