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前選擇請領終生月退休俸的公務員亡故時,遺族可以向該公務員最後的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請領取6個月(本俸乘以二再乘以六)的撫慰金,譬如以我為例,我是在“台北市某某區公所”退休,那我的遺族在我亡故時,可以向『台北市某個區公所人事室』提出申請『我的退休月俸額$43015乘以2再乘以6個月』總共等於$516180元的遺族慰助金。這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9、18、31條之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亦有明示解釋。許多公務人員不知曉這項杈益福利。而且明示退休公務人員不限其已經領取之月退休金總額是否尚有餘額(超過一次退休金發給總額)凡一個退休公務員活過超過7年其總額已經超過了。但仍然可以申領一次死亡撫慰金。你我均屬中高階退休人員可以申領金額介於63萬元一70萬元之間。提供參考,勿忽略自己家人之法規福利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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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https://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4247第十八條(遺族領受撫慰金之順序)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 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