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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2 年前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近日不少許多民眾都收到宣稱來自監理站的詐騙信件,內容聲稱收信人未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要求在期限內上網繳費,讓不少人誤以為自己違規而慌了手腳。對此,監理所呼籲民眾應多注意,千萬別點選來路不明的連結,避免個人資訊或錢財遭騙取。

陳志金表示,日前他收到一封署名監理站的信件,內容寫著:「業務中心發現您未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請於11/07之前盡快處理。」信中還附上線上繳費的操作步驟。陳志金一開始還以為自己不小心違規,心想「我怎麼這麼不小心,到底是超速?違規右轉?還是沒有禮讓行人?真的很丟臉!」擔心會重創個人形象,直到妻子提醒「違你個頭啦!你根本就沒在開車!」這才恍然大悟是詐騙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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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37 < 1 VC4.CHQ-Mvdis監理信箱 <通行順利每一天,幸福生活到永遠> 4G 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列 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 關規定,業經依法舉發,特此通知,請查明後於期 限內完成繳納及相關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7月26日(含當日)前 完成罰鍰繳納。 逾期未繳者,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您可選擇以下任一 方式辦理: 網路繳費:請至 監理服務網,點選「交通違規繳 費」服務項目。 ATM轉帳/ 網路銀行:依繳款單上所載之虛擬帳號 辦理轉帳繳費。 臨櫃繳納:至各區監理所/監理站/交通裁決所服 務櫃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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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傍晚6:51 79 監理規定-A4.71... 下午6:41 寄給我 v 寄件者 監理規定-A4.7IJ94D・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24年12月1日 下午6:41 過 標準型加密 (TLS)。 查看安全性詳細資料 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超過處理期限,請於12/01之前盡快處 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點擊進入頁面,開始操作。 2. 輸入您的信息併核驗欲繳納的費用。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 政法今之查詢、行政禕生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 回覆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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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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