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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5)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機車駕駛行駛道路時,手持行動電話、電腦等通話或上網等有妨礙其他駕駛安全,罰款從1000元提高至1200元;另汽機車駕駛手持香菸或抽菸導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罰款也將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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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回報1 則回應5 個月前
  • 📢立院今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改法初審 ⬇️ ‼️機車駕駛手持手機罰鍰1200元 ‼️騎車開車抽菸或手持已點燃的菸罰鍰1200元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7/1 開、騎車吸 菸開罰 機車筆試題 庫題目增加 車輛懸掛吊 銷牌照或未 懸掛牌照處 罰額度提高 汽車車輪、 輪胎深度不 符規定處罰 額度提高 併排停車罰 鍰額度提高 新制上路 交通篇 中央社製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未來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 持香菸吸食、點燃致影響他 人行車安全,處新台幣600 元罰鍰。 包括機車考照筆試題庫將由 634題變成1606題。 車輛懸掛吊銷牌照或未懸掛 牌照,將被處以3600至1萬 800元。 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車 輪、輪胎深度不符規定處罰 額度,由1200元提高至3000 元。 併排停車罰鍰額度由1200元 提高至2400元,以提高遏阻 效果。
    2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政府新式照相機。 8顆鏡頭+中間的紅外線發射燈,只要你在紅燈 下使用手機包你中彈。 請記得別在停紅燈時看手機 機車1000 汽車3000 規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 行數據通訊 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之1條2項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000元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與處 VB7-88017-01000 記得別在停紅 燈時看手機。
    63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2026年 交通新制重點! >>重點整理 馬上看懂現行制度與新制!! 2026新制陸續上路 NEW 現行制度 >交通違規罰鍰 無照駕駛 機車1.2萬 汽車2.4萬 提升至 機車3.6萬/汽車6萬 駕駛手持手機/吸菸 1000元以下 駕駛手持手機/吸菸, 提升至1200元 >高齡者換照制度 換照年齡 75歲起每3年換照 >違規換照 目前無規定 > 未取得駕照者 提前至70歲即須重新換照,並接受 健康評估 12月起,75歲以上駕駛若違規肇事, 須自費接受實地駕駛再訓練,完成後 才可重新換照。 筆試項目 包含是非題、選擇題 取消是非題,導入「危險感知」與 「情境判斷」題型 A ●路考項目 基礎場考項目 新增「路口停讓」、「轉彎死角確認」 與「無號誌路口」測驗 + 機車考照 僅須通過筆試場考 >已取得駕照者 強制回訓 嚴重違規或點數達標 須強制回訓 強制 回訓 9月起考照前須完成道路駕駛訓練 2027年10月起試辦機車道路路考 「闖紅燈」、「支線道未讓幹線車輛⌋與 V 「行經行人穿越道、醫院或學校前未減速」 等3大違規行為,納入「強制回訓」範圍 ●○K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個月前
  • 政府新式照相機。 8顆鏡頭+中間的紅外線發射燈,只要你在紅燈 下使用手機包你中彈。 請記得別在停紅燈時看手機 機車1000 汽車3000 規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 行數據通訊 第31之1條2項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000元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讲究 VB7-88017-01000 記得別在停紅 燈時看手機。
    64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闖紅燈罰款: (紅燈右轉600,不打方向燈1200,🔄⚠️紅燈右轉視為闖紅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機車罰1800元、小型車罰2700元、大型車罰3600元。 📢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罰款: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期限內繳納:600元。 📢超速照相罰款 @一般道路: 🛵機車罰款: (1)超速2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元 (2)超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400 元 (3)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600元 (4)超速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8000 元 (5)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依規定時間繳納罰款: ➡️新台幣12000元 (6)超速100公里以上繳納罰款: ➡️新台幣24000元
    2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2024/1/5 15:30:22 開車不要拿手機喔.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3千飛了 記1點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 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道 違規時間 113 年 01 月 05 日15時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03 月 15 日前 應到案日期 113 年 1.本單經約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注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應到 ,進行裁決之。 案處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月 地址 違 事實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緩!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舉發 違反 法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通 舉發 項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A 填單 單位 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車主 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代保管 物 件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填單人 電話:03-4782594 職名章 第 31 之 1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警員顏振修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男 女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年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店 地址 月 日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文 違規時間 113 年 01月 05 日 15 時 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應到案日期 15 日前 113 年 03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注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處罰條例 法條 意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事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 舉發 項 中華民國 113 年 01月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30 A 填單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物 件 應到案處所: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應到 案處 所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2024/1/5 15:30:22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違規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事實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保 險 證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單位|電話:03-4782594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第 31 之 1 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警員顏振修
    1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民國109年12月7日 花蓮縣警察局新聞資料 防制超速事故 花蓮縣新增3處數位式雷達測速器 超速違規為本縣嚴重交通事故主因,亦嚴重影響用路人交通安全及當地居民生活安寧,花蓮縣警察局順應當地居民的陳情及為遏阻交通違規,減少交通事故之發生,109年度由花蓮縣政府追加預算增設「數位式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分別設置於臺9線190.37公里處、縣道193線89.12公里處(西往東)、縣道193線88.15公里處(東往西),速限均為時速50公里,預計於明110年1月1日正式啟用。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本縣道路非假日及夜間車流量不大,易造成車輛超速行駛狀況,希望藉由執法手段遏止駕駛人違規超速,以防制重大事故發生,並將秉持適當、公開及公平之原則,落實交通執法,以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超速違規罰款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以及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超速達60公里以上者),罰款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花蓮縣警察局呼籲汽機車駕駛人,為確保行車安全及維護用路人權益,行車應依號誌及速限指示行駛,設置雷達測速器非以舉發為目的,而是希望遏阻駕駛人僥倖超速行為,主要在於防制事故發生。 為兼顧行政執行與程序完備,本縣各固定測速照相地點均公布該局網站(本縣目前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總數為37組,包含闖紅燈照相設備10組),供民眾上網查詢,使民眾權益獲得更周全之保障,進而促使民眾知法、守法,以維生命安全及減少財產損失。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