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3 年前
提醒各位,這次道交條例修法,已經下修成超速40公里就會被扣牌,慢車道不要油門一拜(6/1號開始實施)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10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3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LIVE 19:04 關注中 為您推薦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系 #6個月 皮卡丘女孩。 還有這樣的喔~那不就要開慢車了 首頁 好友 62 + 收信匣 832 184 119 1106 8 個人資料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請 Tag 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 @hpm_motor
    2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請 Tag 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
    3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9:33 芭比º | 4G 79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hpm_motor 請 Tag 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21:56 M 相片 hpm_motor 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 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 #6個月 請 Tag 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 fan931127和其他3,143人都說讚 hpm_motor ...你覺得如何呢??.…更多 29%. 查看全部242則留言 22小時前 • 翻譯年糕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隨便隨便來啊 拆車牌 便利帳 然後交車牌 這邊提醒大家 今年六月法案已經下修 從六月底開始 你只要超速40公里 你就要被扣牌 然後祭典還要上課 有酸民在下面留言說 誰叫你要開這麼快 等你遇到了你就不會在那邊說 騎太快或是開太快的問題了 因為現在警察真的很 補充一點不是只有汽車 才會被扣牌 機車也會被扣牌 所以千萬千萬不要再超速了 我也只是油門稍微踩了 多那麼一下下 然後就被扣牌了
    10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立法院在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將吊扣牌照。 而近日卻有網傳該條文將從6月1日起生效, 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該條文生效日期未定。 27日發文指出,「監理站單位已公布6/1號開始 #原超限速60公里扣牌6個月,已修法成超速40公里就扣牌#6 個月, 請Tag你身邊開快車の朋友…」引起許多網友好奇分享到臉書社團。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15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