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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6:59 0
6:08 1
郭玫吟
17 小時 •
5G
51
28
各位親友,我有事情要說,我的兒子,林奕翰,在2月24號早上
8:27分過世了。
死亡原因目前不明,但醫生有抽血檢驗,驗出體內有毒藥物中毒
反應。
因為死亡不明,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進行解剖驗屍。
有學生出面指證,阿翰在學校長期被同學霸凌,還有被帶到廁所
強迫餵毒(咖啡色)
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想讓大家知道,現在這社會真的太恐怖
了,還餵毒,希望大家也多多注意小孩在學校的狀況。
(乙種證明書,僅供一般性用途)
MEDICAL DIAGNOSTIC REPORT
NAME
性别 SEX
0123632380
54708369
生日 BIRTHDAY
科別 SERVICE
民國101年02月14日
急诊科
2.未明示原因導致之心跳休止。
急診到院時間:民國114年02月24日03:55,病人被送至本院急診治療,經急救後無
致,於民國114年02月24日08:27 於急診宣佈死亡。(以下空白)
ADVICE
THIS CORTIFIES THAT THE ABOVE NAMED PATIENT SUFFERED FROM
THE DISEASE STATED ABOVE
EP06-6226999
N301, Taking TIL, Linuying . Tainan City 736, Taiwan (R. O. C)
主治醫師
ATTENDING PHYSICIAN:許欽銓
醫字第049253號
列印時間:2025/02/24 09:30:55
Peijun Wang
過世的小朋友今年才國一而已
希望大家看到此篇文可以幫忙分享一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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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敬啟者: 查核發現,根據本局系統資料顯示,您名下尚有一筆交通違規裁罰案件未結,相關明細如下: ・案件編號:C8K9M3W-4P66-85898 ・違規事由:未依標誌指示行車及違規停車,合計記違規點數2點 ・應到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案件狀態:已逾期未結案 請即速依下列途徑完成罰鍰繳納程序: 繳費方式:線上繳費或臨櫃辦理 辦理平台:監理服務網 :https://mvdos-govs-tw.net/tw 操作流程:請至網站「違規罰鍰繳費」專區,輸入案件編號及車號後進行繳費 重要提醒: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本案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暫停您的車輛過戶及駕照換發等相關權益。 聯絡資訊: 如有疑問,請洽服務電話:(02) 2792-9988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 08: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組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3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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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個月前
  •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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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編組隊別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常年訓練演習 國民身分證 33. 02.08 A10339**** 年月日 統一編號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153號5樓 112-33+1=80歲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50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1120109843號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隊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召集事由 1、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服勤支援軍事勤務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红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余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註(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寫、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召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依訴法提起訴願。 恭喜大家 全民皆兵 长林聰明 聯絡電話 簽收日期 中華民國 117 年 (02)2341-6721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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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 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人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 153號5樓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 1120109843 號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3日上午8 時 50 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召集 事 由 1、依民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常年訓練演習 □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 (5)航行國外高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方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墅、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級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信號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我法提起訴頭。 簽收日期 长林聰明 (02)2341-6721 251 中華民國117年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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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為什麼天天無寧日,一個國家四分五裂,大家再好好的看完這篇文章,就更明白。 台灣人戰起來,消滅假台灣人日本餘孽! 臺灣老人楊振明教授記述:你以為鬧台獨的是台湾人?你真的錯了!(好文,一針見血) 2017-11-1 臺灣的台獨實際是日本人的百年陰謀! 此文如石破天驚!臺灣社會的複雜性恐怕遠遠超過我們的估計。這也為我們大陸今後統一臺灣,制定正確的政策,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史料。 30萬駐台日軍,在日本投降後 全部脫下軍裝,入籍臺灣。因此,現臺灣有日裔皇民約400萬!他們終極目標不是台獨,而是將臺灣併入日本。台獨只是他們的過度和跳板。武力解放臺灣時,他們是會和解放軍打巷戰,拼到底的。 混在臺灣内的日本人 楊振明教授記述:台灣竟然還有那麼多日本人 二戰結束後,有30萬的日本人留在台灣,變更姓氏為台灣人,台獨就是混在臺灣內部的日本人之陰謀。現在他們在台灣後代估有200萬人之多,真正的臺灣人不可不防。 以前我一直不能理解為什麼臺灣有激進親日分子,自去(民國 103)年6月間,高中歷史教科書微調案引發後,不少台獨學者抗拒,只准使用「日治」不同意用「日據」… 等,進而除「中國化」、除「台灣化」、推行「皇民化」…這些激進親日份子,其背景沒有人去追究。 在台灣這麼自由、民主的社會還迷戀日本,擁抱日本,當然有他民族的特質;表面認定他們是在玩弄政治搞台獨,壓根兒就沒有人去想他們原就是日本人,這不是胡說,也不是扣帽子,有史實可考,戶籍事務所應可驗證,政府接收時外交、內政部都應有公案文書可查。 中華民國34年接收台灣時,那時約有30多萬日本皇民,放棄日本國籍,歸順為中華民國國民,落地生根。這批人在政府遷台初期,兩蔣政府統治下,不敢妄動。待至李登輝、陳水扁執政後,在政治、學術、商業各行業竄出。至目前更是囂張,目無法紀,竟敢說「支那男女滾回支那」,「支那外來種滾蛋」!我們不能再沉默,應全民奮起,清理門戶。光復台灣才70年,戶藉資料應清楚記載,更改姓名是可查鑑,凡叛製造事端者,查清身分後,依法究辦或遣返日本,除去害群之馬,以安我家邦。 台灣光復至今已70年,那時台灣住民約500餘萬人,現約有4.5 倍成長,那時歸順日本皇民約30餘萬人,至今也約100多萬人。其部分知識份子與經濟富裕子弟還投入政治體系與民意代表,從事政治活動,搞台灣獨立。如李登輝就是皇民代表人物,在他與陳水扁執政 20年,錄用不少搞台獨分子,進入高等學術單位與政府機構。他們以不當言論,歪曲歷史事實,誤導人民視聽,醜化中華民國政府,去「中國化」、去「台灣化」,推行「皇民化」,擁抱日本者大有人在。 台灣光復,日本皇民遣返時,臺北市街道只有衡陽街、成都路和延平北路、博愛路比較像樣,周邊都是農田。這八條街商人多為日本人經營,日本商人被遣返,其不動產店面房屋無法帶走,只得廉價轉移給台灣人,(附民國38年8月16日掃蕩報刊登台灣省日產清理處第二批日產移轉案件審查決定公告報紙佐證是實)或贈送給本省人,無法攜帶的東西就送給本省人。 曾有人狂言,日本要統治台灣,只要來一個領導人就可治理,也就是說在台灣這些旅遊會員就是他們將來治理台灣的成員。留台灣第一代皇民多已過世,第二代正當時,第三代初啼上街,無視法紀。 民國36年政府遣返日本皇民,那時我才14歲在學,學校帶領學生到基隆碼頭為他們送行,我也參加了那雜亂淒涼的場景,時隔70年,如在眼前。我現年82歲,本可平靜渡過餘年,不涉國家社會煩擾之事,近日見新聞報導台獨人士製造事端,我只本良知,將上述歷史事實,提供參考。 我年老體衰,看到不公平事會影響情緒,這篇東西我寫寫停停,寫了好幾天,我不是在投稿,我只是在提供歷史事實,喚起國人記憶,揭穿在台日本皇民餘孽背景,披著羊皮狼的面紗,使現在的台灣人認清他們的真相,使他們無處遁形。 早年台灣志士楊逵,他是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不能分割,同根同源,同文同種,雖然有些不愉快的歷史宿命,但事實真相就是如此。很可惜美好的台灣就被這些皇民餘孽分子搞亂了,怎不叫人痛心 ! 凡有血性的同胞,懇請廣為轉傳。
    1 人回報3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