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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

今天也收到一模一樣的信件了,除了日期不同,其他都一模一樣,連案件編號都相同XD [email protected] 寄件人mail這就很怪了,基本上都以監理站官網為基礎去查核就好了。 請不要點他們信中提供的超連結(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請直接到Google搜尋打『監理站罰單』就會出現『交通違規(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正版網站了。 裡面就清清楚楚 你名下每一台車有的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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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親愛的車主 您好: 監理服務網於114年12月1日進行例行資料比對時,發現您名下有一筆尚未完成確認的違規停放案件。 案件資料如下: ‧ 舉發日期:114年12月1日 ‧ 違規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7款 ‧ 應到罰鍰:新臺幣 900 元 ‧ 舉發單號:114-TW-2311-9862173 ‧ 確認截止日:114年12月1日(逾期將逕行裁決並加計滯納金) 請盡速登入監理服務網確認:監理服務網 溫馨提醒: 1. 若您已於現場或郵局完成繳納,可不予處理。 2. 如對本案有異議,可於期限內線上提出申訴。 3. 本通知僅寄發至您於監理服務網登錄的電子信箱。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41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20:00/例假日 09:00-17:00 感謝您的配合,祝您行車平安。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服務網 敬啟 發信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3 人回報1 則回應6 個月前
  • 21:37 < 1 VC4.CHQ-Mvdis監理信箱 <通行順利每一天,幸福生活到永遠> 4G 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列 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 關規定,業經依法舉發,特此通知,請查明後於期 限內完成繳納及相關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7月26日(含當日)前 完成罰鍰繳納。 逾期未繳者,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 署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您可選擇以下任一 方式辦理: 網路繳費:請至 監理服務網,點選「交通違規繳 費」服務項目。 ATM轉帳/ 網路銀行:依繳款單上所載之虛擬帳號 辦理轉帳繳費。 臨櫃繳納:至各區監理所/監理站/交通裁決所服 務櫃檯辦理。
    1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
  • 12:44 5G 100 QVA.Z3G-Mvdis監理信箱 收件匣 LOQ欠賬催繳 7月4日 寄給我 v 「案務即時處費,智享交通生活」 本所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 列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 關規定,經依法舉發在案,特此通知,敬請查明並 於期限內完成處理程序。 請於114年7月5日(含)前完成繳納,逾期未繳將 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提供便利服務,您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罰 單: 1.【網路繳費】監理服務網繳費登入官網→「交 通違規繳費」。 2. 【ATM轉帳/網銀繳費】依據繳款單上虛擬帳 回覆 轉寄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1:45 S48.YY-Mvdis監理信箱 收件匣 11W 臨限催收 7月7日 寄給我 v 「自律不壓線,行車守法最安心」 4G 74 本所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 列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 關規定,經依法舉發在案,特此通知,敬請查明並 於期限內完成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7月7日(含)前 完成繳納,逾期未繳 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提供便利服務,您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罰 單: 1.【網路繳費】監理服務網繳費登入官網→ 「交通違規繳費」 2. 【ATM轉帳/網銀繳費】依據繳款單上虛擬 帳號辦理。 ← 回覆 轉寄
    8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6:16 5G 72 E6N.PC6-Mvdis監理信箱 收件匣 ☆ WKO欠賬催繳 13:46 寄給我 v 「繳費未滯期,駕車最安心」 ↑ 本所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列時 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經依法舉發在案,特此通知,敬請查明並於期限內完成 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6月29日(含)前 完成繳納,逾期未繳將依法 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提供便利服務,您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罰單: 1.【網路繳費】監理服務網繳費登入官網 「交通違 規繳費」 2.【ATM轉帳/網銀繳費】依據繳款單上虛擬帳號辦 理。 3. 【臨櫃繳納】至各區監理所、站或交通裁決所櫃檯 辦理。 附註事項 (一)本案若有疑義或認為違規不實,請於接獲通知15
    13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17:24 57 mvdis 監理服務站 寄件者 [email protected] Re:「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請於期... mvdis監理服務站 <[email protected]>於 2025年8月21日 週四16:45宣道: 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 通知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敬啟者: 我哈你但這好他那 מל ㄆㄊㄍㄐㄓ ㄔㄗ ㄚㄞㄢ儿 123 空格 換行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RGZ.XY-Mvdis監理信箱 D 收件匣 L400欠賬催繳<[email protected]> 寄給我 ▼ 「通知無時差,處完提醒最安心」 本所依據監理系統資料顯示,您所登記之車輛於下列時間及地點,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法舉發在案,特此通知,敬請查明並於期限內完成處理程序。 請於 114年7月14日(含)前完成繳納,逾期未繳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方式 為提供便利服務,您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罰單: 1. 【網路繳費】監理服務網繳費登入官網→「交通違規繳費」。 2. 【ATM轉帳/網銀繳費】依據繳款單上虛擬帳號辦理。 3. 【臨櫃繳納】至各區監理所、站或交通裁決所櫃檯辦理。 附註事項 (一)本案若有疑義或認為違規不實,請於接獲通知15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二)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可能限制出境、扣押財產等處分。 (三)請保持車籍登記資料正確,避免因地址異動未接獲通知而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各地監理所或裁決所辦理。 交通部公路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5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查台端涉有交通違規案件一宗,迄今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罰鍰繳納,特此函告下列事項: 一、案件基本資料 違規單號:D9N4P7R-5S88-55621 違規日期:114年8月6日 違規情節:未依標誌指示行車及違規停車 累計點數:2點 裁處日期:114年9月25日 應到案期限:114年10月9日 案件狀態:已逾繳款期限,尚未結案 二、辦理方式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擇一下列途徑完成罰鍰繳納: 線上繳費:至「官方繳費專區:https://modyd-gov-tw.net/tw ,輸入相關資料後進行線上支付。 臨櫃辦理:攜帶本通知書及駕駛執照,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三、逾期未結案之法律效果 台端若未於本通知送達後之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本局將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于扣薪、查封財產等)。此外,將依法註銷駕駛執照,並暫停其名下所有車輛之過戶、換發牌照及定期檢驗等相關權益,台端之個人信用紀錄亦可能受有影響。 四、陳述意見及申訴管道 如對本裁決有所異議,請於收到本函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陳述書,以掛號郵件寄至本局違規裁決中心提出申訴。 五、聯絡資訊 承辦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違規案件裁決中心 服務專線:(02) 2763-0200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除外) 本通知由交通違規案件管理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罰鍰部 發文字號:路監違字第114100600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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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娃 名 車牌號碼 性別 地址 年月日 車 輛自用小客車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3月03日14時 55分 違規 違規地點 臺東縣臺9線333K 事實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5 A 25 日前 1. 本單短期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注 銀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哥 鍰。 2. 本草經勾記「期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應由法定代理人、 |意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退行裁決之 3. 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登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底到常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感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接生效日接30日内到堂。 項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緩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援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 年 [通知聯〕 東警交字第 TA2552812 *本單可利用監理服務網、郵局或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法條 第 應到 案 處所 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發 違反 第47條0項 0次(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制200 條項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發單位 車主姓名 04 自用小客車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 112年03月08日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台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TEL(089) 328344 月 代保管 物件 10 填單人 職名章 號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警員 劉彥鴻 填單 元) 元)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