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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5 年前
介入
措施
對象
負責
單位
方式
配合
事項
居家隔離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
離通知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
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
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
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
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
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
7天
其餘應配合及注意事項請參
閱衛生福利部公告(連結)
法令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具國外旅遊史者
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
居家檢疫14天
主動監測1天1~2次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
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
罩返家(或指定地點)檢疫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
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
「健康關懷紀錄表」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
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
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
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
罰並強制安置
檢疫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其餘應配合及注意事項請參閱衛
生福利部公告(連結)
專案申請獲准縮短居家檢疫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
居家檢疫期滿後至入境滿14天
每日進行稽核抽查
除應遵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配合
及注意事項外,需另配合事項如
下:
● 僅能從事固定且有限度之商務
活動,禁止至人潮擁擠場所
(如賣場、夜店、夜市、百貨
公司、餐館、觀光景點...等)
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就
醫時應告知旅遊史
使用防疫旅館公用休閒設施應
與其他人時間錯開,結束後應
通知防疫旅館管理人員進行消

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以
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記錄每日活動及接觸人員,不
可接觸不特定人士,且應全程
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每日回復雙
向簡訊回報健康狀況
§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1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關心您
資料更新日期 2021/05/14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1: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對象2:居家檢疫/隔離期滿者
對象3: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滿者
對象4:臺帛旅遊泡泡專案返臺者
對象5:經地方衛生主管認定有必要且開立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者
衛生主管機關
對象1、4、5:自主健康管理14天
對象2、3:自主健康管理 7天
• 無症狀者 : 可正常生活,但應避免出入
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
不特定人士、或無法落實佩戴口罩之公
共場所等場域,禁止與他人從事聚餐、
聚會、公眾集會等近距離或群聚型活動;
延後非急迫需求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
出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勤洗手,落實
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
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身體不適者:確實佩戴醫用口罩,主動
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儘
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
家後亦應配戴口罩禁止外出,與他人交
談時應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對象4應於入境後5-7天至指定醫療院所
自費採檢
如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返家後於接
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住居所不可外出
其餘應配合及注意事項請參閱衛生福利
部公告(連結)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70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69條
www.cdc.gov.tw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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