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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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轉刑大通報

本案於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晚上總統立即公布施行,明天凌晨就發生效力。

因此,明天起在家隔離或在家檢疫者,任意外出時,將從行政不法轉為刑事不法之行為,並且符合現行犯之要件。

只要有傳染他人之虞,就構成第13條之要件。
既然主管機關令其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而仍違反規定離家外出,在人群中活動,應即為傳染他人之虞。

本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别法,其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就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第62條及第63條的特別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為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並必須達到「致傳染於人」之結果才有刑事責任,而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只要有「致傳染於人之虞」,即該當構成要件。亦即原普通法係採結果犯,而本次特別法則採危險犯之立法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明定,違反第58條第3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而第58條第3項係規定「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1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第1項第4款則為「主管機關得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政罰處分,係屬衛生福利部的權責。但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上述行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成為刑事不法之犯罪行為,則相關業務職掌將轉由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綜上,明天起,檢警偵查機關就要接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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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1. 此消息指的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2月25日三讀通過,法案內容包括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4部分。
    2. 該法規同時祭出行政罰則與刑事罰則:
    受隔離者、受檢疫者違反規定擅離,最高均可處100萬「罰鍰」,為行政罰。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

    出處

    立院三讀通過蔡英文火速親簽紓困條例 疾管署4張圖懶人包出爐!
    http://n.yam.com/Article/20200226579006

    紓困條例三讀 疾管署4張圖懶人包出爐!違規趴趴走「最高可罰100萬」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226/1653972.htm

    武漢肺炎紓困條例三讀 隔離檢疫者得申請補償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55007.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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