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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送達(一般性)
移送案號:

案號:
感到時間
意事

郵遞區號:406
額:
應納 利
息:
金額 執行 必要費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107年罰執字第00059402號(1070300059402
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3點30分


F6110612P02102-AC2000370


地址: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
巷16號
應到
處所 電話: 04-23751335轉313或轉113
1: 04-23768683
管理代號: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來本分署繳納,本通知書如有顯示繳費專用條碼,則可至便利,
商店繳納(如已於期日前依本通知書背面繳款方式匯寄移送機關、至便利商店或本分
署繳納者,得免到場,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併同繳款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分署。」
以利結案。
*070328FGB*
新臺幣300元整
新臺幣8元整
新臺幣308元整
*105C76000800308*
列印日期:107年2月22日
和股
名稱:
移送地址:
書記官
梁佩珊
便利商店或郵局專用繳款單(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
(條碼一)
機關 電話:
二、義務人所欠繳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影本到本分署,憑核銷案
三、應納金額依法應加計利息者,該款項利息須計至繳清之日止,請注意!(各年度利
用基準,請逕向移送機關查詢)
四、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辦理。
六、為保障權益,至便利商店繳款者,請確認有加蓋店章,並保存本通知5年。
七、受通知人如具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
項、第1條之2第1項「限定責任」之情形者,請主動向本分署告知。

八、本通知書如未列印金融機構繳費專用條碼,受通知人請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寄移送機關
繳納,得免到本分署報到。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務必填寫移送機關名稱,郵寄時請將寵
及本通知單(影本亦可)同時以掛號寄送移送機關,並請以電話通知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7

2
(條碼三)
案由公路法
詐騙集團
罰鍰-逾期繳納298-GRN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臺中市北屯路77號
(04)22341103
298-GRN A5C罰A5C2000370
行政執行官
臺中分署QR-CODE:
万元
22
王文良
(條碼二)
請沿虛線剪下
*298+GRN+F2000370*
107年3月28日

前,請義務人持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便利
商店繳款,免收手續費;倘未印製條碼者,仍請至分署繳款或
購買郵政匯票郵寄繳納。
※若於不同住所收到相同通知,請勿重複繳款;本通知書無書記官通知專用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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