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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3A2105956531061219104080*
姓名
地址
業號案由
應到時間

應納
金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
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107年健執字第00029229至00029230號全民健康保險法執行事件(1070200029229)
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10點0分
移送金額(保費、滯納金):新臺幣7,710元整
衍生滯納金或利息:新臺幣386元整
執行必要費用:
新臺幣8元整
合計:新臺幣8, 104元整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移送
**(02)26326939#119
**: (02)26320057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洽辦繳款事宜。(如於期
日前取寄移送機關、至健保局代收保費行庫、郵局或便利
商店繳納,則免到場,並請將本通知單影本併同收據聯影 |
本或繳納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本分署,以利結案)。
二、義務人所欠繳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
影本到分署,憑核銷案,
三、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由義務人負擔。
四、受通知人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
請主動告知本分署。
五、原處分內容如有疑義者,請逕洽移送機關處理。

中華民國
林意
書記官 林意芝 健保通知專用 行政執行官 黃瑛足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行政執行案件繳款單(存查聯)
繳款人:張月卿
應繳金額: 新臺幣8,104元整
本單如印有條碼
可至便利商店繳款
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地址臺北郵政第30-200號信箱或臺北市公園路15-1
號5樓(現場服務地址)
(02)25232388
*501231600*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
及第14條規定辦理
代收機構收訖章
*1423900137068371*
*050865000008104*
(金融機構繳款金額不以2萬元為限,且免收手續費。
金融機構繳費專用條碼(金融機構或郵局繳費免收手續費;便利商店繳款金額以2
萬元為限,且需自付手續費)。 ATM或網路繳費需自付手續費,鍵入資料:
銀行代號 004 轉入帳號(銷帳編號)4595627121869905
請沿虛線剪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行政執行案!
繳款單 (收據聯)
繳款人:張月卿
金額:新臺幣8, 104元整
執行案號:
:1070200029229
代收機構收訖車
列印日期:107年1月17日
※代收保險費金融機構:台銀 土銀 合庫 郵局 一銀 華銀 彰銀 富邦 中信銀
兆豐 安泰 日盛 台灣中小企銀 高雄銀行玉山 台新
1.本案應加徵之滯納金暫享至傳
期:107年3月6日
2接獲本單前已繳清欠費者,請
收據或影本供移送機關核對銷
1423900137068371
為保障權益、本收據請保存5年
※若於不同住所收到相同通知,請勿重複繳款;本通知書無書記官簽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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