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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銘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雙方就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皆經逐條詳實討論、審閱、充分了
解並同意確實履行,有充足之時間完全了解各項約定之內容及
其效力,且在自由意志下確認內容無訛後簽立本委託契約書,
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爰共同簽署如下為憑:

方: 簽名
身分證字號: 身份證字號
地址:目前居住地址
方: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毓庭
營業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0樓之7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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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契約書甲方) 甲方 : 股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 : 24747458 代表人: 廖偉盛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35號3樓 (本契約書乙方) 乙方 : 先生/小姐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甲乙方合作租任APP購買美金幣事宜簽訂本合作契約書﹐合作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任規劃事項: 1. 乙方同意使用美金幣交易所幫甲方進行美金幣的下單。 2. 乙方購買完成美金幣將打幣到海外廠商的錢包帳上﹐如乙方消失不回應﹐聯繫無果將會對乙方進行法律訴訟,強制執行財產扣押。 3. 甲方每一次購買將匯款資金到乙方的帳戶上﹐如私自動甲方公司款項﹐將提告竊盜罪、業務侵占罪﹐進行法律訴訟。 二、服務期間: 1. 甲、乙雙方同意之服務期間。 三、顧問報酬: 1. 每筆交易不管金額大小都是 1000元新台幣的酬勞給乙方﹐若甲方並未支付相對應履行之酬勞﹐願負起全數責任並賠償酬勞之十倍違約金。 2.乙方在公司三個月後任職期間每個月10號都是匯支付4萬薪水匯入到指定帳戶 3.乙方試用期間每天薪水1000元當天日領 四、雙方之權利義務: 1. 於合約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之一切資訊及法律保障﹐惟不得將所提供之資訊加以複製、轉售或為其他用途或侵害甲方權力之使用﹐否則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委任契約﹐並得追究乙方之法律責任。 2. 乙方若有任何違反甲方之所有相關使用須知、使用合約條款及本契約之規定﹐或喪失合作身份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3. 甲方因委任關係而得知乙方之個人資料以及行情資訊負保密之義務﹐非依法令之規定不得逕行洩露予第三人。 4. 甲方若違反任一協議之規定﹐願接收任何法院裁定之懲處。 五、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契約之各標題﹐不影響各條款內容之解釋。 2. 本契約若有部份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者﹐其它條款仍視為存續。 3. 本契約所約定之權利及因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其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不行使﹐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4. 本契約內容若有修改﹐需經雙方書面訂定後始生效。 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之解釋及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2. 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契約生效: 1. 其後之變更、終止等﹐均自甲乙方完成點選之翌日生效。 2. 於到期後之更新委任期間﹐於甲乙方協定之翌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廖偉盛 乙方簽名: 中 華 民 國 2024 年 08 月 28 日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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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RSTRADE投資有限公司 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 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 第一條: 甲方 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 乙方 約定於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 方案 。 第二條: 甲方負責提供資本共壹萬元整, 及於 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完成入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 甲方 保證與 乙方 配合期間若因 甲方 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 無條件賠償 乙方 之損失 。 第四條: 甲、乙 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 乙方 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10%至30%技術費用 予 甲 方 操作完畢後 如因 乙方 個人因素 無法支付費用 提取款項, 乙方 必須無條件支付予 甲方 於平台操作代墊之技術費用 。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 ,若 乙方 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 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 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 ,000 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 50 ,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有損害,並應賠償。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立約人: 甲方 公司名稱::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錦杭 地址:臺北市信義忠孝東路五段68號11樓 乙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2年04 月 16日
    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機台能量專案委託契約書 受委託單位:程子華(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查、委任操作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乙方全權委任甲方進行代客操作業務,其專供能量交易之相關收付及結算用之虛擬貨幣交易賬戶,以及雙方同意之原委任金 額。前項存入平台帳戶原始委任金額應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履約之用,本約代掃期間內乙方有權定委任金額追加,平台帳戶因此 變動之餘額,亦應隨時作為虛擬貨幣代操履約之用,並同關委任金額。 貳、交易,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乙方就第一條之委任資金,除本約及能量項目代揚契約或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於委任資金可動用餘額範圍內,授與甲方交易決 策權及執行權。 参、保障本金條例 若因甲方之故意及過失所致未達約定收益金額,甲方對全權委任操作虧損應全權賠償之責任,若因乙方自使用及操作平台造成 虧損或任何共他意外發生,甲方則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應全權負責並赔付與甲方約定服務代客操作費用。 肆、操作報酬費用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本約操作報酬以原訂雙方約定,操作金額總收益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有全權決定之協議。 伍、契約生效日期及存續時間及契約之變更 本約於乙方簽訂時生效,本約之存續時間自乙方簽訂生效起至雙方履行合約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所載之內容,得經 雙方書面同意更改之。 陸、連約處理條款 任一條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經他方當事人通知期限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賠償他方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審,投資操作 期間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有關投資訊息、執行情形及收益成果洩漏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否則視同違約。 柒、本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應本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申訴,涉訟時得於甲方本約所載應接送達地址所關管轄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避免爭議,特例此協議,本協議皆由第三方律師蕭乃瑩所證 立書人 委託單位(乙方): 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單位(甲方):程子華 公司單位:華利安諾基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電話:+(852)-3551-2300 地址: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二期,金融街8號 百 中華民國 年 月 Π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21:46 4 線上保單借... 保單號碼 身分證號碼 生日 電子信箱 通知書寄 送方式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保單借款匯款帳戶申請書 年 月 8 行動電話 貳、 匯款帳號(限要保人帳號) 申請項目 銀行/郵局 ※線上保險單借款服務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始得申請,本申請書僅限線上保單借 款約定帳號異動使用,若欲辦理保單借款,請於收到帳號異動完成通知函後,至本公司 全球資訊網保戶專區申請。 基本資料填寫 經 1. 同要保人住所地址。2. 要保人臨櫃親領。 3. 其他地址: ★請檢附要保人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 此致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身分證字號: 申請日期: 辦 覆 核 分行/支局 LTE 2 要保人姓名 連絡電話 以下由臺銀人壽填寫 主管 5G □新增□變更□終止 本人已詳閱約定書條款及背面「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保單借款約定及注意事項」、「臺銀人壽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與「借款人如以其所申請借款之金額再行購買保險公司其他商品之 權益說明」,確實瞭解並同意各項內容及相關權益說明。本人聲明本約定書確係本人親自簽章確認,如有任何糾 紛事故,概由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與 貴公司無涉。 第一聯:臺銀人壽留存/ 第二聯:客戶留存 (0) (H) 帳號 條碼 區 經辦人員核對資料: ※借款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請務必由本人親自簽章、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親自簽章。 受理單位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壹、「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說明:一、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二、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 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108 年12月版 當時所 三、借款人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或退款,所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為限。 四、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72710 號函規定,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同意。 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故借款人不得以信用卡繳付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 貳、依據民法第 207 條規定,借款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保險公司得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 說明:一、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二、保險單供坎利店共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血供持人的定之方式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查 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三、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本息,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 封保險 四、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除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323之規定,清償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大抵克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參、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說明:一、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條款的約定以書面通知借款人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第壹條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亦與王道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 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代辦契約書》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50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其他法人(即除金融機構以外,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 含不限於一般民間之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包含不限於 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资力之自然人等)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申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貸與人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第貳條 乙方受任期間至貸與人交付貸款為止。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契約簽訂後一年內仍無貸與人承貸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第參條 甲方非如第肆條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確認收受貸款或乙方通知貸款到帳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第壹條金額之10%作為 乙方服務報酬。但若最終核貸金額小於第壹條金額,將以最終核貸金額計算上開服務報酬。 二、若貸與人有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者,其代償或整合金額應併列入前項核貸總額計算。 第肆條 一、甲方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貸與人提出之利率、期數、還款期間等條件不合甲方預期),於簽訂本契約後至乙方為其向 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表示終止本契約者,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甲方於乙方 為其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始終止本契約,則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前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二、貸與人撥付貸款後,甲方非得終止本契約且應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三、乙方於前三項情形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 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伍條 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實告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甲方失聯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 約定期日配合照會或對保/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任一貸與人拒絕承貸者,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且若本契約係於乙方 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本 契約係於乙方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 之服務報酬. 第陸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 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柒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乙方向甲方收受之一切款項均向因本契約所生之服務報酬或其他必要費用。甲方若仍認被詐騙,應先請乙方派請專業人員一同 報案及製作筆錄。若甲方未先聯繫乙方便自行到警局報案,致乙方所有銀行帳戶無辜被設定警示,甲方應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 起前三個月之平均營收為基數,乘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起至該警示帳戶解除日止之總天數,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團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之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 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辦理。 本契約所有條款內容及效力經甲方在未受脅迫、催促且有合理審閱機會下確認無誤,而經甲方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i 乙方: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0845439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 31 樓 負責人:林柏君 案件編號: BK02435 中華民國 112年 12月1 8 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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