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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合約是真還是假的?
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茲就甲方台灣 Shopee 蝦皮購物(下稱蝦皮)帳號、密碼,交由乙方管理使用,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一)甲方交付之帳號: (二)甲方交付之密碼:
第二條 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一個月一期,共計 期。
第三條 權利金 (一)乙方應於確認第一條之標的得正常使用後,立即給付第一期權利金新台幣
(下同)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二)第二期開始,乙方應按每月簽約日起 5 日內給付新台幣貳千伍佰元予甲方。 (三)給付方式為乙方轉帳至下列甲方所指定之帳戶
金融機構:
分行:
局帳號:
戶名:
(四)第二條期間內,甲方不得片面調整權利金金額。
第四條 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除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外,甲方應確保第一條標的得正常使用。 (二)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出示擁有第一條標的之證明,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供乙 方核對;經確認後發現甲方提供之文件有所不實,甲方應自負法律之責任。 (三)配合蝦皮官方網站之實名身分認證。 (四)不得變更第一條標的(即帳號密碼)與標的內之一切資訊。 (五)不得干涉乙方之營業策略、商品上下架、修改店鋪內容,及任何未經乙方同意之操作。 (六)第二條期間內如發生需配合蝦皮官方協商處理之情事,甲方應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七)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收入,皆歸乙方所有,若需甲方配合領取,甲方應 於 2 日協助且不得拒絕。 (八)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第五條 乙方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必須以符合中華民國法令之方式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盈虧自負,不得以虧損為由,遲延或拒絕給付第三條之權
利金。

(三)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消費爭議,概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就使用第一條標的營運所產生之一切稅金、罰緩,概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終止契約 (一)因甲方違反第四條規定,致乙方無法繼續使用第一條標的。 (二)第一條標的經蝦皮官方永久停權。 (三)因乙方違反第五條第(一)點約定。 (四)除前三項情形,雙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間之通知,應以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之方
式為之。
第八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慮時,依乙方之解釋為主。
第九條 契約生效及份數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書面正本為據。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甲方為簽訂本契約或履行本契約期間,所獲得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客戶資
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
或期滿後,亦同。 (二)本契約一切內容,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交付、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
發表。於本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後,亦同。 (三)若甲方違反本條任一項約定,除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甲方尚需賠償乙方懲
罰性賠償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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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這是沒有效力的合約,簽訂時也請注意對方是否為非法的工作狀況。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可以預先免除。如果契約訂有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該條款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出處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928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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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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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託管協議合約簽訂耆 立合約書人 甲方:鄭雲天 身分字號:F126978447.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金龍里37 鄰民族五街8號二樓之 1 現居地址:同上 乙方姓名 身分字號址 連絡電話: 簽約日:112年8目10日 茲因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加入 CSDI 國際交易所會員,置入資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並由甲方之工程師全權探作交易所帳號進行投資活動,並由乙方配合即完成 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事項,雙方就此訂定相關權利義務並簽定本契約,同意共 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乙方授權甲方全權使用其 CSDI 國際交易所之帳號進行投資活動。 二、操作平台:CSDI 國際交易所 三、合約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 :自容戶效定合約日期起至客戶繳納技術費完成後止。 四、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甲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平台上所有投單操作事宜。 2. 甲方負責客戶操作後服務事宜。 甲方擁有指導客戶所有平台操作之權利。 4 乙方應遵守甲方指示進行開通流程及交易所之規章。 (二)乙方對雙方共同合作投資所有事項之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工程師之所有指導,以及所有需完成之事宜。 2. 乙方不得私自於平台上做任何操作。 五、技術費及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乙方提镇總獲利金之後,應給予甲方 20% 之技術費。 (二) 雙方同意乙方提領總獲利金之後,由乙方以轉帳或面交方式支付甲方 20% 技術費。 六、合約終止及違約賠償: 1. 甲乙雙方若有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內容,他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並可請求業務損書賠借(雙方共同置入資金金額之 20 倍違約金)(含潜在之商業損失) 2. 雙方同意合約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得自動消减。 3.本合約不得私下轉帳,傳閱,或於網路上任意上傅,以上所有動作皆需經甲乙方同意。 七、本合約甲方與乙方各執合約一份為添,如有未盡事宜者,雙方應本誠信互惠原則協議之。 八訴訟管轄: 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辖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 九、甲方操作如虧損乙方本金將無償於當日進行賠付乙方雙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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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蝦皮店鋪經營合作合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於蝦皮網路平台(下稱蝦皮)銷售商品事宜,乙方同意提供蝦皮之註冊店家,供甲方銷售商品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約定如下: 一、 合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開始合作,甲方就需付一筆每月2000新台幣分成+入賬提款金額3%抽成給乙方.1.甲方經營銷售中商品侵權或違規等台灣任何民事案件都歸甲方承擔!則案件未及時告知甲方處理造成本應能較小處理的事情而擴大化均由乙方負全責2.甲方使用店鋪運營中因違規導致永久凍結不能再次重新註冊需賠付一個月租金。則在合同生效一年內未有解約權!一年後乙方可以拿回店家之訴求權,但需提前說明給予甲方時間處理售後等一系列問題!不能給予甲方處理售後問題而造成一系列後果都歸乙方承擔! 二、 合作方式: (一) 乙方提供蝦皮之註冊店家(下稱蝦皮店家)之帳號、密碼、綁定銀行帳號資料等經營蝦皮店家必備資料,給甲方使用,使甲方得於該蝦皮店家於蝦皮依甲方意願銷售甲方之商品。 (二) 乙方應提供蝦皮店家之帳號、密碼、綁定銀行帳號等經營蝦皮店家必備資料給甲方,於甲方可實際正常使用該店家作為銷售商品日之隔日起算,甲方應按每一店家計算每月分成新台幣(下同)2000元給乙方,並於甲方可實際正常使用蝦皮店家作為銷售商品日起,隔月結乙方提供之蝦皮店家數之分成給乙方。 (三) 蝦皮結算營業額並通知可提取之營業收入,乙方應於蝦皮通知可提取該營業收入時,當日將等額金額匯付甲方指定帳戶,乙方已轉匯給甲方之營業收入,甲方同意提供已收到之營業收入3%,給乙方作為業績酬金,並於隔月結算。 (四) 甲方於蝦皮店家所銷售商品,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蝦皮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 蝦皮店家所有權人如其註冊、登記、資格等有任何問題產生法律相關責任,均與甲方無涉,完全由乙方負責,如造成甲方無法使用,乙方應依本條第(五)項規定賠償甲方,倘甲方尚有其他損害者,乙方並應賠償。 (六) 甲方使用蝦皮店家於蝦皮所生經營額之稅務由甲方負擔,但蝦皮店家所有權人因本身其他收入造成累進稅賦者,由乙方與蝦皮店家資料人自行負擔。 (七) 甲方經營蝦皮店家如有消費糾紛、違法、不當造政府罰款等,均應由甲方負責,與乙方及蝦皮店家所有權人無關。 (八) 甲方有權將蝦皮店家,再轉給其他人合法使用,不影響甲乙方依本約約定之權利義務,乙方及蝦皮店家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九) 蝦皮店家因平台政策原因需實名及視訊等驗證乙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處理!則蝦皮店家因平台政策視訊處理時間裡不應計算月租! 三、 保密: 任一方因本合約獲知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資料、物件、個資等,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運用於與本合約無關之工作,且應防止遭第三者知悉、獲取,並應以書面要求履行輔助人負同一之保密義務。但上述機密之公開,非可歸責於獲知之一方時,例如:機密已由對方或他人公開、或公開因法令之要求,不在此限。 十三、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相關約定,造成他方損害者,違約方除應負責賠償外,並應賠償受損害方之維護權利律師費用、裁判費及因維護權利所產生之費用。 十四、準據法及管轄約定:     本合約應秉承信履行,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或護照號碼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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