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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佔用人行道這種惡習
就是要靠罰單來修理
矯正機車違規佔用人行道的方式
就是大力的檢舉
讓這些機車猴子大幅消失
上班時間這裡超級容易海撈一筆
一次抓好幾個偷懶騎士
敬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郵信箱。如您有相關意見,請直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1 600
合計 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PDU-726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DU-72**
違規日期/時間:
#2 600
合計 1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SC-57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SC-57**
#3 600
合計 1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S-631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S-63**
#4 600
合計 2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EQ-516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EQ-5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5 600
合計 3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780-HXQ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80-H**
違規日期/時間:
#6 600
合計 3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YFG-13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FG-1**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7 600
合計 4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MQ-3836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Q-38**
#8 600
合計 4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EMU-150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U-15**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時段:
車種:重機
#9 600
合計 5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68-EAX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68-E**
#10 600
合計 6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HG-13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HG-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11 600
合計 6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G-59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G-59**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12 600
合計 7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BM-089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BM-08**
#13 600
合計 7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ZW-2537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ZW-25**
#14 600
合計 8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QD-115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QD-11**
#15 600
合計 9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ZM-1683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ZM-16**
#16 600
合計 9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J-159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PJ-15**
#17 600
合計 10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WG-009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WG-00**
#18 600
合計 10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625-PRG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25-P**
#19 600
合計 11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PGF-279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GF-27**
#20 600
合計 12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576-EBR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1之4號前路段
車牌號碼:*76-E**
#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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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機車騎上人行道這種惡習 就是要靠罰單來修理 導正機車見縫插針走人行道的方式 就是大力的檢舉 讓這些機車猴子大幅消失 上班時間這種超級容易海撈一筆 一次抓好幾個偷騎人行道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PDU-726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DU-72** 違規日期/時間: #1 600 合計 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SC-57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SC-57** 違規日期/時間: #2 600 合計 1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S-631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S-63** 違規日期/時間: #3 600 合計 1800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4 600 合計 2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EQ-516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EQ-5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5 600 合計 3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780-HXQ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80-H** 違規日期/時間: #6 600 合計 3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YFG-13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FG-1** 違規日期/時間: #7 600 合計 4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MQ-3836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Q-38** 違規日期/時間: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8 600 合計 4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EMU-150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U-15**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9 600 合計 5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68-EAX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68-E** 違規日期/時間: #10 600 合計 6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HG-13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HG-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11 600 合計 6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G-59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G-59**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初步認定該 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 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復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 3/9、10、11高雄市交通大執法: 針對違停、紅線併排、闖紅燈、紅燈右轉、單行道逆向、高雄市左轉、機車行駛人行道加強取締開罰。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帳、郵繳或向燈委託代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V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HYUNDA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勃 雪 高市警交相字第 「地址*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證統一編號 種類 自用小客車 車主姓名 111 04 A 24 日前舉發 代保 111 年02月23日 16時 42分 違規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02月24日 高雄市梓官區公館路225號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 保險證 有 出示 未出示 途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0項02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交通事件 裁決中心 (07)362-9902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開車模奶 罰7500元 駕駛人遵行舉發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舉 汽車所有人 車主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裕隆 性別 附採證照片 銀 年月日 地址 自用小客車 台九線159.4K處(台灣水泥) F20781245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誼同繳納 02月 01 日 12時49分違規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101年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 第40條 01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03月19日前舉發 車主姓名 B 101 02 1500) 6000) 花蓮監理站 03-852-3166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現在都是用所謂的科技取締,未 綁安全帶-4500。 請大家小心吧! 54A8120403001 並應到案處所到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09012681 注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男 女 年月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車輛自用小客車(銀,國瑞) 種類 月 26 日前 事實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或郵局繳納。 3 保 險 ZEC140406 时駕駛人及 行人姓名 单位高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二人以上)--駕駛 5 人及前座乘客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號如舉地電 ATQ-3751 ●可駕次人版 115台北市南港區松河 行為人地址 1084 11月 21 a 14 15 國道十號西向15.9公里 109 01 1.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激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城」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 2. 本草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支所, 37 世營 道路交通管理 第 31 條 2 項 00 款 06/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 聖地人大工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李伦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ATQ3751
    9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防止「檢舉魔人」,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警 察機關得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因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有機車騎士在法律三讀 通過後,仍因臨停紅線穿雨衣遭檢舉挨罰。交通部昨日緊急回應表示,雖然該條例將擬於 4月30日施行,但在4月30日前,不僅前述的穿雨衣個案,修正案中提及的46項違規項目, 包括未戴安全帽、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類似個案,都可免予舉發。 根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遭檢舉最多的前5名依序是:違規停車、轉彎及變換車道未使 用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以及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官員表示,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 正面表列民眾可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項目,在修例實施之後,警察機關即不再受理民眾檢 舉,包括: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駕駛、違規超車、闖紅燈及駕車行 1;;33[m駛人行道等。 另檢舉同1輛汽車的同1違規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以 舉發1次為限,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不予舉發,但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不 在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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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市民朋友大家好 (sunny)新莊分局提醒您(sunny) 新莊區中正路沿線四大易違規肇事路口(思源路、大觀街、新泰路、中環路),將自12月1日起開始科技執法,將針對以下交通違規自動偵測舉發(warning) (light)闖紅燈 (walk)不禮讓行人 (minus sign)跨越雙黃線 (no bicycles)車輛行駛人行道 (prohibited)違規停車 為了維護所有用路人的平安順暢,請大家告訴大家,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唷! 新莊分局關心您(hands together) 《聯合 新莊》路過新莊看緊荷包 中正路4大路口科技執法12月1日上路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6798360
    4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小心駕照被吊扣 1. 以前所有車輛,逕行舉發(拍照)之違規,只要繳納完畢,就結案了, 以後不只現場警察開的紅單會記點了;112//06/30 交通新制規定, 所有車輛(不只計程車,包括自用車),交通違規案件(含逕行舉發) 均需歸責實際駕駛人,將導致駕照吊扣,嚴重還會吊銷駕照 所有車輛不歸責實際駕駛人,記「該汽車」違規1次,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2. 現在只要是掛在交通公司名下之車輛,不管是租車或靠行, 請勿先線上繳納紅單,請先詢問車行,再做處理 3. 車主名下若自用車輛,請勿借他人行駛,若未指定實際駕駛人, 該車輛一年內,違規超過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自用車及計程車違規紅單,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4. 有開公車、遊覽車、砂石車、貨車為職業的人,請注意 只要是汽車駕照違規紅單為合併列計點數,均為合併列計為 一年內 12 點,吊扣駕照2個月 5. 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汽車駕駛人於 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記點以駕照,於監理加值網紀錄,前一點,記點日為起算日一年, 不是以 112/06//30 為準,如果 111/10/18 有記點,由 111/10/18 開始算一年 7.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違規點數達6點,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完全講習後,扣抵點數2點,一年以一次為限 8.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致使行人受傷**吊扣**駕照一年, 未禮讓行人-罰6000,還需上道安講習3小時 9.嚴重超速修正為最高時速40公里,會記點3點,省道及快速道路區間測速 嚴重超速 40 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 已經修法為危險駕駛,會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10. 超速-記1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速或低於速限-記1點 行駛中使用手機記1點、●併排停車-記1點 在車站、學校、市場、消防栓之前停車記1點 交叉口路、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記1點 臨時停車、停車,駕駛人或乘客不依規定開車門因而肇事記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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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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