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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開放中國身心失能者在台定居
健保、長照吃到飽!
提案立委:黃昭順、顏寬恒
連署立委:王育敏、孔文吉、柯呈枋、林奕華、曾銘宗
林德福、簡東明、徐志榮、馬文君、賴士葆
林麗蟬、林為洲、沈智慧、柯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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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當年這個提案通過了 一定會有一堆中國失能者 想盡辦法來台,會拖垮台灣健保! 2019年多位國民黨立委提案 提案開放中國身心失能者在台定居 健保、長照吃到飽! 立委不要亂投! 提案立委:黃昭順、顏寬恒 連署立委:王育敏、孔文吉、柯呈枋、林奕華、曾銘宗 林德福、簡東明、徐志榮、馬文君、賴士葆 林麗蟬、林為洲、沈智慧、柯志恩 這是國民黨還是共產黨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今天的新聞果然全部被普優馬佔住 我覺得很不妙 宗教基本法整體來說 對台灣的危害程度 是鋪天蓋地的 而且本週三就要審查 這是比同婚公投還嚴重急迫的事件 請大家有空的話去立委臉書 表達你的不滿 以下連結都檢查過 都有經營 請大家不吝分享 提案人: 國民黨 王金平粉絲團 國民黨 黃昭順-鐵的康乃馨 民進黨 林岱樺 國民黨 馬文君 連署人: 民進黨 施義芳粉絲團 民進黨 陳亭妃 民進黨 黃秀芳 民進黨 鄭寶清 民進黨 陳素月SayYes 民進黨 鍾佳濱 民進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民進黨 張宏陸 民進黨 蘇治芬 民進黨 江永昌 民進黨 醫師立委邱泰源 民進黨 吳琪銘 民進黨 黃國書 民進黨 郭正亮 (抱歉看來他不玩臉書) 民進黨 劉建國 民進黨 蔡易餘 家己人 無黨籍 趙正宇 親民黨 立委 陳怡潔 Chen Yi-Chieh 國民黨 立法委員陳雪生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730369711) 國民黨 羅明才 國民黨 鄭天財 國民黨 立法委員 陳宜民 國民黨 看見幸福 呂玉玲 國民黨 徐志榮 國民黨 林德福 國民黨 柯志恩 國民黨 立法委員 林麗蟬 國民黨 顏寬恒 國民黨 蔣萬安 國民黨 賴士葆 國民黨 蔣乃辛 國民黨 費鴻泰(阿力克司) **以下有的不是提案委員 但他們將在10/24的會議審查此法案 審查的會議是 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審查立委包括: 民進黨 管碧玲 (kuanbiling) (召委) 民進黨 吳琪銘 民進黨 林淑芬 民進黨 姚文智 民進黨 洪宗熠-關鍵熠席 民進黨 張宏陸 民進黨 劉世芳-高雄芳城市 民進黨 蔣絜安 國會新聲 靚靚客家 無黨籍 趙正宇 親民黨 立委 陳怡潔 Chen Yi-Chieh 國民黨 張麗善 國民黨 黃昭順(召委) 國民黨 躍動金門-楊鎮浯 國民黨 鄭天財 以下圖文出自: 妙法無邊雷射蓮花宗 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lazerlotus/photos/a.247618612104296/942624739270343/?type=3&theater 【宗教(巨嬰)基本法提案連結:https://pse.is/B6FMC】 草案總說明: 我們參考了世界各國宗教相關的法令,擷取出了全部對我們有利的部分。 如果我們覺得不夠的部分,我們會自己延伸一下,勉為其難的用自己國家法令方便的任何部分一起放進來。 核心精神就是,我要自由,你們要負責讓我覺得很開心不然我就覺得我不自由。 哇嗚哇嗚。 ▍第一條、立法目的:引用一些東西表達自己作為巨嬰的正當性 ▍第二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把第一條再講一遍 ▍第三條、名詞定義:巨嬰的外觀,偷偷把放生也說是宗教儀式了。 ▍第四條、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跟地方都應該來照顧我 ▍第五條、宗教事務人員:政府要有專門的宗教事務人員,而且要特別訓練 ▍第六條、宗教立法權限:但是我不想給地方政府管,不過他們依然要照顧我 ▍第七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我是巨嬰我驕傲 ▍第八條、宗教平等、中立及寬容原則:政府對每個巨嬰都要一樣好 ▍第九條、宗教歧視之排除:你們不可以說我是巨嬰 ▍第十條、聖俗分離原則:政府要照顧我,但不可以管我,法院也是 ▍第十一條、宗教自由之限制:再強調一次,巨嬰不給管 ▍第十二條、法律明確原則:如果要管我一定要讓我知道會怎樣被管,絕對不可以讓我聽不懂 ▍第十三條、宗教自主權:除了政府不能管之外,民法與財團法人法都不可以限制我們喔 ▍第十四條、就業歧視之例外:但是巨嬰可以歧視別人ㄛ,不想給誰工作就不給誰工作。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之宗教選擇權:爸媽可以幫未滿十六歲的小孩決定他要信什麼,這也是一種自由 ▍第十六條、宗教知識教育: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如果會放妙雷,本教可以接受) ▍第十七條、社會宗教教育:政府的公益節目應該也要幫我們做廣告 ▍第十八條、宗教師、宗教徒與宗教團體之關係:我們的大師要叫什麼我們自己決定就可以了 ▍第十九條、育才自主權:成立宗教學院,我們可以自己決定證書要怎麼發 ▍第二十條、財務自主原則:大師的親屬不可以來爭產(比民法還大) ▍第二十一條、宗教團體證之核(換)發及法律地位:巨嬰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法物及宗教固有不動產保障原則:登記成宗教用的不動產禁止扣押跟拍賣。 ▍第二十三條、稅捐:不受財團法人管理,但繳稅希望比照公益財團法人。 ▍第二十四條、興辦公益等事業:光明正大的用隨附組織營利也是宗教的一部份 ▍第二十五條、宗教資訊之處理:我們的財報千萬不能給人家看 ▍第二十六條、都市道場之設置:公寓也要可以蓋廟,你們再幫我想想辦法。 ▍第二十七條、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農地可以轉宗教用地,占國有地超過五年的廟,現在國有地是你們的了。而且宗教建築有神明加持,不會起火,自然不必遵守庸俗的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宗教自由白皮書:每兩年幫我弄本報告 ▍第二十九條、宗教研究預算之寬列及調查統計:政府要出錢統計巨嬰幹了什麼。 ▍第三十條、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快點過好嗎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