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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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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大執法組報告: 有關網路傳言106年元旦起駕車未開大燈將開罰,係屬網路謠傳不實資訊。以下轉內政部警政署通報: 一、交通部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104年5月間已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其他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1月1日起應安裝晝行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本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汽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 二、交通部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汽機車於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5.9%以上,如以我國100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估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26人死亡、6,668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整體成本將有很大助益,所以交通部修法規定汽機車新車應安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 三、交通部表示,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交通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相信大家最近一直看到如是訊息:2017年01月01日起,汽機車白天ㄧ律『強制』開頭燈!千萬要記得。 經查證結果為:105-09-03交通部說明汽機車自106年起分階段實施晝行燈規定 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非強制! 交通部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104年5月間已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其他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1月1日起應安裝晝行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本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汽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 交通部指出,依國外實施經驗,汽機車於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5.9%以上,如以我國100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估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26人死亡、6,668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整體成本將有很大助益,所以交通部修法規定汽機車新車應安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 交通部表示,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交通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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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天下雨要開大燈,你知道嗎? 不然你的荷包就要大失血啦! 如果是太陽雨或者是毛毛雨呢? 一樣要開大燈! 車燈也不是有開就好! 開小燈?不行! 開霧燈?不行! 那開日行燈呢?也不行! 在非農務路段開霧燈一樣會吃上罰單耶! 一定有很多人不知道! 趕快轉發給你的朋友 救救大家的荷包吧! 下雨天路上汽機車來來往往 因為天色較暗不少駕駛打開車燈 但仔細看還是有人只開小燈或甚至沒開燈 日語威規定開頭燈遭罰1200元 日前有民眾開車行經國道1號 當天有點毛毛雨但視線不錯 駕駛也久久才刷一次雨刷 就是這一刷遭檢舉達人拍下照片檢舉 但民眾質疑的是 難道開罰沒有雨時大小或是天色、昏暗之分嗎? 它的雨就是很小,天就是很亮 那這樣的情況下還是要求用路人要開大燈 我覺得比較沒辦法去認同 下雨天大家要小心 因為爭議魔人一定又會出動 而國道警方表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不管是國道或是一般平面道路 下雨天沒開頭燈就是違規 車輛行駛時遇濃霧、雨、雪 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 應開亮頭燈 而可別以為車燈有開就好 若是您只開小燈 智行燈 霧燈 都不行 尤其開霧燈 不是下雪、濃霧 恐怕還會吃上罰單 因為霧燈它的亮度比較強 視線良好的情況下開啟霧燈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宜規定使用燈光 可處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罰鍰 今日很常下雨 很多人不知道雨天要開頭燈 即使天色晴朗、視線清楚的情況下 如果遇到太陽雨或者是飄細雨 警方依然可以依據衛衣規定開大燈開罰 開車要不要開大燈是許多人爭議的焦點 而大燈的開啟 並不一定是為了照亮道路 有時候是為了讓其他用路人 可以注意到你的存在 這也是為什麼在下雨天的時候 要開啟大燈 又或者是在路燈非常明亮的狀況下 我們依舊要開啟頭燈的原因 近日就有網友上網分享 自己被檢舉 雨天未開大燈的心得 表示千萬不要過度依賴自動頭燈 而且被檢舉還真的會被開罰單 請記得開啟大燈 除了可以減少罰單 也增加了安全性 點亮你我 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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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112.6.30起交通違規記點新制簡表 -1年內記點累計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者,吊 銷駕照。 - 逕行舉發案件涉及記點條款,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 點;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 若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因無 法記點或記次,改處罰鍰2-3倍。 其它違規記點樣態 編 |號 1 超車、迴車、倒車 2 違規樣態 危險駕駛、 嚴重超速…等 裝載物品超長、 超寬、超高、超重、 3 未過磅、未帶臨時通 |行證、滲漏、不穩妥 5 |4|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 大型重機未依路段、 時段行駛 6 疲勞駕駛 7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8 肇事致人受傷 ※營業車駕駛人違反第 29條、30條或33條再 加記1點 |※初次領駕照未滿1年,再 加記1點 記點點數 1 3 2 1 2 3 1 內容摘述 設有禁止超車處所、標誌、標線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倒車未顯示倒車燈光,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 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它 ・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或於車道中暫停 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 向行駛 裝載貨物不依規定(超過長度、寬度、高度或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 懸掛危險標識…等) 裝載貨物超重;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行經地磅處所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指揮過磅者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 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者;載運人客、貨 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大型重機(550cc以上)行駛高速公路,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時段 或違規併駛、超車、使用路肩、附載人員、物品、載安全帽等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關心您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電話:(02)23658270或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網址:www.judge.gov.taipei 法令依據 (道交條例) 第47條第1項 第1-3款 |第49條 | 第50條第2、3款 ■線上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 第43條第1項 ■監理服務網查詢記點(次) |第29條第1項 | 第29條之2 |第1-2項、第4項 第30條第1項 第1~2款、第7款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或 第35條之1 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 |第1-3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致人受傷 | 第30條之1第1項 1年內記點達6點,得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扣抵點數2點;其扣抵,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11207 ED |第92條第7項 加重處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 理事件統一裁罰 者,除依第5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1點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7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有駕照未滿1年之駕駛人,依第5項第1款或理事件統一裁罰 |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1點 | 第2條第8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周 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條第6項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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