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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9日總統令公布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95條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1301000
本法95條1項規定,除7條4項及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同條2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又,本法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新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由此推論,107年7月1日施行之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對象為具112年6月30日以前任職公務年資之退休人員,並均無限期往前追溯及107年6月30日新法生效及106年8月9日新法公布以前已退休人員。
現107年11月2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只是完成法定行政程序。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4
https://law.moj.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msgid=144215
實際上自107年7月1日起,我們已慘遭踰越比例原則之新法無量剝削,活得越老,砍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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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月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可申領六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44條明文: 不分有無餘額,可申領本俸一倍,另計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 如你退休時本俸45,000元,加一倍為90,000×6=540,000 這是年金改革後,106年8月9日另修法公布,很多月退休人員都忽略了,遺屬也不知申請!
    2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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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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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敬請蒞臨採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採訪通知106.6.25 【禍起蕭牆,黨籍立委違背年改決議,小英提前跛腳!】 時間:106年6月25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6月22、23日立法院召開第一次臨時會,完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部分條文的二讀程序,表決完成「樓地板」32160元、退休金計算基準採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公保優惠存款利率18%將在二年內歸零、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臨時會的結果完全違背了當初年改會的決議,顯見民進黨立法委員們並未將蔡英文總統的話聽進去。 對於公教人員退休金的砍殺,國民黨賴士葆委員表示這是「屠殺」!下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審查完成後,將進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的審查。以目前執政的民進黨而言,相信公教會一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對此要提出嚴正抗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為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將於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召開記者會,敬邀蒞臨採訪。 時 間:106年6月25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採訪聯繫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有關年改,當我們都聚焦於18%歸零與替代率這二項,計較它的多寡時。其實,另有一項真正,對退休公教人員不利的條文,正悄悄的頒布。沒有人去注意,媒體,報紙,網路,也沒人去提及。 那就是新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你們知道,前面條文代表什麼? 那就是說: 大家的月退休金就是這樣固定了,不管通貨以後如何膨漲,將不再隨在職人員調薪作任何調整了。
    3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公務人員自己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每儲存[本(年功)俸×2×12%×12個月×儲存年數年數]退休時可領[本(年功)俸×2×2%×儲存年數],經過精算師精算可領6年,退休人員逐年凋零,當然新退休也逐年增加,但在職者人數與退休人數之比例應一 併計算,再以平均餘齡(男76.3歲,女83歲)綜合實際計算,若發現不足,每月可以增加提撥[本(年功)俸×2×(12%~18%)×12個月]。 其次,最重要的是[民進黨立委]貪婪,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附表三註記],祇要[立委或政務官]儲存[新制月退休金]滿5年,[立委當選2屆,第3屆落選,或政務官政策錯誤下台],祇要[年資超過5年,年滿60歲,經核准退休者]就要領[月退休金=本(年功)俸×2×3%×15年],是這個規定領垮[退撫基金],[民進黨立委]的貪婪計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2%×8年=29%本(年功)俸×2],如繳5年者,掏空退撫基金[本(年功)俸×2×(45%一10%)],是[民進黨立委(本屆立委全部)]貪婪掏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不是[退休公務人員]領垮[退撫基金],[立委]再聰明,掩藏不住其[立法]遺留的[真相],所以本屆[立委]祇要贊同掏空法案,都應[自動下台],等到人民以[選票]唾棄時,就丟盡[立委祖宗八代顏面]!!
    1 人回報1 則回應5 年前
  • 18%在以前只是一紙行政命令,2010年7月13日執政的老馬跟多數黨的國民黨將18%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變成法條,這也就是為何現在那麼難轉型正義,誰把國庫掏空應該很清楚了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18%了 : : 但是2004年以前的政務官在還沒修法前還是可以持續領18%對嗎? : : : 如果這個推論正確的話 那現在可以領18%的政務官包含: : : 1.2000年以前國民黨時代的政務官 : 2.2000~2004民進黨時代的政務官(林全、蔡英文......) : : 不可領18%的政務官包含: : : 1.2004~2008 民進黨後期的政務官 : 2.2008~2016 國民黨時代的政務官 : 3.2016~現在 : : : 不知道上面的對於政務官18%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 : 小弟對於政務官18%的細節不太清楚,跟綠營朋友討論時常被唬住 : 所以想趁這個機會弄清楚累積一些相罵本,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72.206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8571733.A.833.html : 推 vcLong: 想知道 06/27 22:00 : 推 ssarc: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制度條例 https://tinyurl.com/y8cg88oj 06/27 22:06 : → ssarc: 結論:所以還是沒改,所以他們還是有18趴自肥 06/27 22:06 : 推 octy: 一定有 而且是默默地領 才不會被翻出來 資訊不對稱實例 06/27 22:53 分三個階段來看. 92.12.31以前,政務人員走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於92.12.31廢止) 92.12.31以後,政務人員走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以及,胎死腹中的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制度條例 年改會其實已經有解釋過了 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cp.aspx?n=0710ED8C9356A871 其實,要講簡單的就是 [政務人員 沒有任何溯及既往] 但是,年改會(在執政黨眼中是個屁,聽不聽,立委決定)的公務員們,在各篇洗白文裡面 泰半留下了很多 "綿綿角角" 以這篇來講 https://tinyurl.com/y8cg88oj 關鍵字在於 "93年以前任職政務官的年資" 是要用哪種退職制度?? 民進黨前次執政時期,是 2000-2008 ,也就是民國 89年-民國97年 發現了嗎? 有4年左右. 偉大的蔡女帝,西元 2000-2004年,任職 "陸委會主委" 也因此,把原本 1984-1990 1993-2000, 兩段任教政治大學的年資,併入 政務人員年資 存了四百多萬的 18% 換言之,不管是 藍/綠/黃/橘 只要是 "曾在 2004 年任職政務官2年" , ^^^^^^^^^^^^^^^^^^^^^^^^^ 都可以存 18% 也都可以適用 併計年資 存 18% ================================================================ 法源依據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之服務年資,依本條例規定發給公、自提儲金 本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服務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退職金及支給機關,適 ^^^^^^^^^^^^^^^^^^^^^^^^^^^^^^^^^^^^^^^^^^^^^^^^^^^^^^^^^^^^ 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撫卹金及支給機關,準 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辦理。 前項人員具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其他 ^^^^^^^^^^^^^^^^^^^^^^^^^^^^^^^^^^^^^^^^^^^^^^^^^^^^^^^^^^^^^^^^ 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得併計未曾領取退職金、離職退費之政 ^^^^^^^^^^^^^^^^^^^^^^^^^^^^^^^^^^^^^^^^^^^^^^^^^^^^^^^^^^^^^^^^ 務人員年資,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依前條規定核給退休 (職、伍) 金、 ^^^^^^^^^^^^^^^^^^^^^^^^^^^^^^^^^^^^^^^^^^^^^^^^^^^^^^^^^^^^^^^^ 撫卹及資遣規定辦理退休 (職、伍) 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 ^^^^^^^^^^^^^^^^^^^^^^^^^^^^^^^^^^^^^^^^^^^^^^^^^^^^^ ================================================================= 也就是說.... 政務人員 18% ,就跟公務員 84年舊制年資 一樣,一直存在, (還可以併計事務官/老師教授年資點點點,讚吧) 即使到了 106年,還是如此, 不要懷疑..... 只要 "當年曾任2年政務官" ,就可以開口跟政府要 18% ,以及併計之前的 公職軍職年資. 反正,銓敘部有不敢拿出來的數據,鄉民沒問到重點,就不會拿出來. 就算問到痛處,也應該會 盡量拿一些看起來沒殺傷力的數據 來交代交代. 你我都知道,誰教我們 [就是公務員,聽命做事的國家鷹犬] 科科~~~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