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3 年前
13:29
你和其他4人 >
宣告文案:
「你們要強制進入家戶噴毒藥,
已經違反刑法強制罪,並且違反
憲法人民有居住權保障,還違反
行政程序法必須保障人民權益,
你們這樣做會面臨刑事犯罪告
訴、行政法院判決違法、監察院
糾正、政風處調查,然後面臨公
務人員懲戒法,記過、革職並剝
奪退休金的處分
入戶噴藥不可能,請把罰單給
我,這是重要證據。」
盡量多傳播,
此行政行為:
違憲(居住權/財產權)
違法(刑法恐嚇罪/強制罪/毀損
罪;行政程序法-保障人民權益)
法條自己查一下很簡單。
如果民眾還不知道依法反抗,極
權暴政就會無限擴大。
===
法律程序:
https://t.me/SuaronaSu/11784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6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即將過期限,請於9/30 之前盡快處 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請點擊以下鏈接,打開界面 https://www.fravaltronix.bond 2. 輸入您的信息和勾選欲繳納的罰鍰。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 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 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 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陳情案件資料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不實或同一事由經 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評護罵與不當 言論等,本所得拒絕受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認告及冒用他人 信箱等,發表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7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監理業務中心發現您未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請於10/24之前盡快處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點擊進入頁面,開始操作。 2. 輸入您的信息併核驗欲繳納的罰金。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嚮主管機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陳情案件資料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不實或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訐謾罵與不當言論等,本所得拒絕受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錶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2.信件處理程序:本所運用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臺作為服務信箱,請依下列程序操作完成操作。 交通部公路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s © All Rights Reserved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管理案件提醒 > 收件匣x 監理中心.52-MGFMTB <[email protected]> 寄給我 ▼ 監理業務中心發現您未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請於10/24之前盡快處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點擊進入頁面,開始操作。 2. 輸入您的信息併核驗欲繳納的罰金。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下午9:55(12 分鐘前)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嚮主管機關陳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陳情案件資料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不實或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訐謾罵與不當言論等,本所得拒絕受 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2.信件處理程序:本所運用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臺作為服務信箱,請依下列程序操作完成操作。 交通部公路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s © All Rights Reserved
    4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傍晚6:51 79 監理規定-A4.71... 下午6:41 寄給我 v 寄件者 監理規定-A4.7IJ94D・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24年12月1日 下午6:41 過 標準型加密 (TLS)。 查看安全性詳細資料 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超過處理期限,請於12/01之前盡快處 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點擊進入頁面,開始操作。 2. 輸入您的信息併核驗欲繳納的費用。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 政法今之查詢、行政禕生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 回覆 99+
    1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 監理管理繳費信 UI-8BFNF 收件者: 我√ 9月29☆ 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即將過期限,請 於9/29之前盡快處理。 線上處理步驟 1. 請點擊以下鏈接,打開界面。 https://www.xarvoltrekix.bond 2. 輸入您的信息和勾選欲繳納的罰鍰。 3. 繳納費用並完成。 1.處理原則說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 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 情。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無具體之 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 理。 陳情案件資料欄位,請確實填報,如有填報 不實或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 後仍再陳情者、惡意攻訐謾罵與不當言論 等,本所得拒絕受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 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表言論者將負相關 法律責任。 2.信件處理程序:本所運用監理服務網-意見 信箱暨申訴平台作為服務信箱,請依下列程 序操作完成操作。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 洽詢 交通部公路局版權所有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政府 你敢做違憲的事?】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 違憲 (大家可以把這一篇法條印下來,到時候給要你打毒苗的執法人員看,大聲對他們說「你們違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26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需完整施打三劑疫苗才能進入職場已違法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PCR(刑法§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今年3月疾管署採購「輝瑞口服藥」及日本「伊維菌素」通過臨床3期(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完整說明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969158
    7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轉貼 前銓敘部退撫司長: 復銓敘部人事室的一 封信。 主旨:復貴室室人字 第1060000003號書 函,請轉陳周部長查 處見復。 說明: 一、 貴室所送總統府 106.1.22召開年金改 革國是會議資料,經 查其中1至7頁與現場 發送資料相符外,其 餘17頁均屬貴部自行 變造,似有觸犯刑法 偽造文書之罪嫌。復 查蔡總統就職時曾經 宣示,新政府要召開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凝 聚共識,提出一個可 行的改革方案。 二、 這次國是會議既 無決議也無共識,即 使取得共識也僅是諮 詢性質之意見,倘若 貴部據以作為研修公 務人員退休法暨撫卹 法之準據,即可認定 逾越總統府之法定職 掌,並牴觸憲法明定 權力分立原則,貴部 為公務人員法制主管 機關,應該依法行政 並予以敘明。 三、 貴部負責研修公 務人員退撫法律,影 響數十萬人權益至鉅 ,特鄭重提醒務必依 照行政程序法及法制 作業程序規定,必須 普遍邀請相關團體代 表舉行聽證會詳加討 論,不能採用公聽會 或座談會暗渡陳倉, 倘若未依法行之,就 會面臨未來數十萬提 起訴訟。至於改革實 質內容留待聽證會時 再予敘明。 葉長明敬106.2.10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䅁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 1223記者會 【 新聞稿】 反對強制性疫苗 反對強制性快篩 針對111年元旦起,政府規定26類場所39類從業人員須強制完成接種 covid-19 疫苗兩劑,此規定政府明顯違法,違反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人民有用藥選擇權、人民有健康自主權,對於所提供的醫療選項有「選擇」和「決定」權利。 抗議政府違法違憲! 嚴重踐踏人權 戕害民主自由 違背憲法15條對人民工作權和生存權的保障,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 在疫苗覆蓋率高的國家,如英國和以色列仍然發生突破感染,完全接種兩劑的人卻染疫變種病毒,且70萬人大數據顯示打過疫苗比沒打疫苗的人更易受感染,高達13倍,所以說,打疫苗預防病毒感染,這說法不能成立了!對於說打疫苗能夠防重症,更是不能成立,已有多個國家如印度、墨西哥感染人數眾多情況嚴重時,在使用藥物醫治後,有非常顯著效果,大幅降低重症死亡人數和染疫情況。所以說疫苗能夠預防重症是不正確的。 我們知道,在台灣因打疫苗死亡人數已大幅超過染疫死亡人數,並呈現上升的趨勢,截至12/16嚴重不良反應高達7342多例,這表示有7千多個家庭,面臨家人因打了疫苗身體狀況快速惡化,甚至與死亡搏鬥的悲慘遭遇。這只是冰山一角,實際上人數多過這些數據,事態非常嚴重!這些每天發生在各個角落的事實,為何政府沒有關切和研討原因?在現今疫情相對趨平穩,反而強制人民施打兩劑疫苗?不打疫苗就會列冊,這豈不是歧視和施壓嗎?不打疫苗就被要求每週做篩檢,這些都是變相強制性疫苗。 強制性快篩違憲 既然打兩劑疫苗的和沒打疫苗的人,同樣會被感染,就不應該要求沒打疫苗的要每週篩檢,這是擾民又不合情理,「應該是有症狀的才需要篩檢。」此外,篩檢價格驚人,不是一般上班族承擔的起,為何每片篩劑價錢是歐洲的10倍呢?又現今市面賣的快篩都是鼻腔侵入式的,長期使用傷害鼻粘膜,唾液式快篩劑為何久久不見問世呢? 疫苗非唯一,台灣因打疫苗死了一千多條人命,7千多例嚴重不良反應,這些事實顯明疫苗並不安全,人民當然會質疑疫苗的安全性,目前的新冠病毒疫苗是不成熟屬於實驗性的疫苗, 打疫苗出了問題,大藥廠不負責任,政府也不負責任,然而卻要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出事了,人民只能自認倒楣??這樣合情理嗎?所以無論是政府或相關機構以強迫、誘導、施壓人民施打疫苗,是違法紐倫堡條約,犯了反人類之罪嫌。 太多的不合理!! 媒體是不是應該善盡天職讓人民有知的權利,搜尋原因做報導呢? 太多的不合法!! 民代和各政黨是否應盡監督政府以及為民代言的職責呢? 媒體是否應該對於這些嚴重社會問題,可以深入採訪了解嗎?! 我們的人權被踐踏 我們的民主被戕害 我們的權益被剝奪 我們最在意的是我們的自由正漸漸的消失……如果我們不起來抗爭人民的基本權利時… ●我們堅定 反對強制性疫苗 反對強制性快篩 ●我們堅決 抗議政府公然違法 抗議政府侵犯人權 社團法人國際火炬先鋒關懷協會 理事長忻底波拉2021.12.23 聯絡方式: [email protected]
    6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