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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登錄自行車  搶抽iPhone X)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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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為回饋熱情參與「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系統」登錄用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舉辦幸運好禮抽獎活動,凡於107年1月1日至6月22日活動期間登錄系統者,即有機會抽得iPhone X、iPad mini 4及捷安特折疊自行車等大獎,每登錄一輛自行車享有一次抽獎機會,登錄自行車數越多,中獎

    出處

    https://times.hinet.net/mobile/news/21722167
    登錄自行車 搶抽iPhone X
    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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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路竹區麥當勞前路口測速照相機開拍囉~ 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與國昌路口(麥當勞前),為湖內分局轄區列管之易肇事路口之一,為有效防制交通事故,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特選定本路口,裝設新型交通科技執法設備「非線圈式數位闖紅燈照相機」,以嚇阻心存僥幸,違反號誌管制之車輛,以降低事故發生率。 小編在此順道一提,這台數位闖紅燈照相設備,是傳聞中「水溝蓋跑法殺手」,請用路人不要心存認何僥幸,以為從水溝蓋繞過去就會沒事喔!這台新式數位闖紅燈照相設備,可是大小通殺,奉勸各位看倌們,不要跟自己荷包過不去嘿~ 取締交通違規,不是要跟各位搶錢,相較各位的違規罰金,我們更在意的是您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行車平安,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湖內分局 祝大家行車順暢 平安 #湖內分局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 #闖紅燈 #路竹麥當勞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新店分局報告: 由於民眾拍照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警察機關在審核罰單及送達期間,常有違規人在不知情況下重覆違規,而在日後陸續收到罰單,為避免民眾大失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交通違規即時簡訊便民服務系統」民眾先行登錄資料註冊後,如檢舉人上傳違規資料或固定桿照相案件後,即會自動發送簡訊通知該車所登錄之手機號碼,提醒民眾即時改正違規行為,以免重覆遭舉發。 實施期程: 1、107年6月20日起開放民眾至此系統民眾服務端網頁(https://trafficsms.ntpd.gov.tw)申請會員登記。 2、107年7月1日起正式啟用簡訊通知服務。 請各位網友善加利用喲!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112.03.15-112.04.14 肇因防制大執法 POLICE 執法 重點 無適格駕照 超速 」車輛未禮讓行人 逆向行駛 行駛禁行機車道 f 乙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 違規迴轉 闖紅燈 行人違規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POLICE 關心您的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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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最新通報: 交通組轉達交大對取締噪音改裝車之最新指示: 一、回歸法制面,警察不再主動舉發第43條拆除消音器違規,亦不得以棍棒直通機車排氣管認定舉發,統由環保機關檢測認定。 二、汽車及重型機車之改裝認定,由監理機關認定,員警勿率然自行認定以16條舉發。一般機車改裝以監理單位認定為準,員警勿主動自行認定稽查。 三.警察局不再統計取締第43及16條之績效,僅統計通報噪音網之件數。 四.綜上,請各所務必轉達到基層端末,不要再有以棍棒直通機車排氣管之作為,暫不舉發43及16條,另針對噪音車則以錄影音方式通報噪音網檢測。
    2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 沒想到這是真的,不是謠言! LINE 瘋傳「越線雷射已陸續裝好」、「這是高雄各路口哦!騎摩托車的千萬別踩過線~」這樣的訊息,經證實這在 2014 年真的就設置了這樣的雷射光幕照相設備,當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也出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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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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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