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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31 號
總統令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6 月19日公布
第 7431 號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ㄧ、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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