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第9條規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 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 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 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未更正者,依新法第64-1條規定 可處 10-100 萬罰鍰(行政罰) 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已公布施行 一定要注意 衛福部長陳時中提醒您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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