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可透視垃圾袋政策宣導 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 111年7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民眾丟棄垃圾時所用的盛裝袋,除了資收物和 廚餘外,都要使用可辨視內容物的垃圾袋。 本規定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3個月內,環保 局將列為加強重點宣導,正式實施日期為111 年7月1日起。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 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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